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PT03101-1100-2018-00014
  • 发文机关: 城厢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18-04-28
  • 发文字号: 莆城政办〔2018〕29号
  • 标    题: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厢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18-05-16
  • 有 效 性: 有效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厢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莆城政办〔2018〕29号
时间:2018-05-16 10:1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3月21日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城厢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28


城厢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业技术应急组

  2.4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2  疫情报告

  3.3  应急响应

  3.4  应急响应的终止

  3.5  善后处理

  3.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  应急保障

  4.1  应急队伍保障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医疗卫生保障

  4.5  治安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通信与信息保障

  4.8  技术储备与人员保障

  4.9  人员安全防护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与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6.2  预案管理

  6.3  预案实施时间

7  附件

  7.1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7.2  应急处理技术措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反应迅速,运转有序、处置有力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体系,指导和规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危害,确保我区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莆田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疫情分级

动物疫情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技术方案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由福建省农业厅认定,必要时报农业部认定。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口蹄疫的,可作为各地采取扑杀等综合性扑疫措施的依据。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者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天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日内,有3个以上设区市呈暴发流行,并有继续扩散蔓延趋势。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6)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设区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设区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日内,在1个设区市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呈暴发流行。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市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市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发生。

(2)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态势。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呈暴发流行态势。

(4)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结合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农业部和省人民政府备案。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由农业部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补充和调整。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在城厢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不包括水生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5.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5.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要加强部门联动和区域协作,充分依靠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区农业局(农办)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成立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农业服务中心)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临时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2.1.1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农业局(农办)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并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成员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参加(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见附件1)。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农办)。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1.2  镇(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区级设立相应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同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在区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分级负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处理决策和制定应急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区农业局(农办)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牵头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参照区指挥部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内或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  专业技术应急组

区农业局(农办)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业技术应急组,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区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业技术应急小组。

2.4  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  预防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农业等区直有关部门要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与分析,根据国内外、省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措施,并组织抓好落实。

3.1.2  监测

全区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区农业局(农办)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全区的重大动物疫病监测进行统一组织部署;各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根据区农业局(农办)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1.3  预警

区农业局(农办)根据国家、省级预警信息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病种、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并按有关规定发布。各级各有关部门接到预警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3.2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区农业局(农办);

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③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基层畜牧兽医站;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加工、隔离、运输、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  

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2)责任报告人

履行职责的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村级农民技术员,从事动物饲养、屠宰、隔离、运输、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人员。

3.2.2  报告形式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2.3  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农业局(农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或者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区级动物疫病预防控中心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

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个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区农业局(农办),区农业局(农办)再逐级上报。属于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的,区农业局(农办)及时通报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

较大级及以上动物疫情发生后,区农业局(农办)要按照省、市有关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逐级报送信息。

3.2.4  报告内容

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3.3  应急响应

3.3.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疫情的性质、特点、发展趋势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我区周边发生而我区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农业局(农办)接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我区区域内发生;要服从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随时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3.3.2  先期处置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区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3.3.3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作出Ⅰ级、II级、III级和Ⅳ级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3.3.3.1  Ⅰ级应急响应

认定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时,区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全国、全省、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统一部署,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疫情先期处置和扑灭控制工作,认真落实各项控制措施,具体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1)区人民政府

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组织指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直有关部门开展联防联控工作。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④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涉及跨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决定。

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⑥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⑦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⑧组织镇、街道、社区、村力量,开展群防群控。

⑨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⑩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政府或上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②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区农业局(农办)

①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②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业技术应急组(必要时请求上级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③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⑤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疫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组织技术应急组(必要时请求上级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②组织动物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区农业局(农办)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③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国家参考实验室或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确诊。

④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3.3.3.2 II级应急响应

认定为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时,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对超出我区人民政府处理能力的,可向上级汇报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机制。

(1)区人民政府

①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突发重大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②组织、指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扑疫工作和群防群控工作,并派出工作组督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③根据需要,紧急调集资金和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④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

⑤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⑥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⑦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区农业局(农办)

①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②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向上级农业部门上报有关疫情控制、扑灭的进展情况。

③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④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

⑤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疫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必要时,建议上级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资金、技术和物资支持。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疫情先期处置和扑灭控制工作,并按照区人民政府或指挥部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控制措施,具体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3.3.3.3  III级应急响应

认定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时,由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的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和非疫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视情对疫情发生地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疫区指导疫情处理工作。

(1)区人民政府

区指挥部投入运转,根据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申请,紧急调拨资金和药品、疫苗等物资,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组成工作组赶赴疫区指挥并督促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必要时,可向上级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疫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按照上级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疫情控制、扑灭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农业局。

(2)区农业局(农办)

①在协调指导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及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区人民政府。

②根据疫情控制和扑疫工作情况,必要时建议区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处理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处理。

③部署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疫情监测与预防。

④应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请求,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开展疫情调查和处理。

⑤根据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申请,建议区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

⑥及时向市农业局通报疫情。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疫情先期处置和扑灭控制工作,并按照区人民政府或指挥部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控制措施,具体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3.3.3.4  Ⅳ级应急响应

认定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时,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的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视情对疫情发生地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疫区指导疫情处理工作。视情申请上级农业部门对疫情发生地进行支援。

(1)区人民政府

①疫情经初步核实后,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对疫点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②初步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后,区农业局(农办)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由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预案并发布封锁令。

③区人民政府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通报情况,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调动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区农业局(农办)

①在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疫区镇(街道)。

②根据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必要时,建议疫区镇(街道)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处理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处理。

③部署各镇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疫情监测与预防。

④应疫区所在地镇(街道)的请求,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开展疫情调查和处理。

⑤根据疫区所在地镇(街道)的申请,建议区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

⑥及时向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镇(街道)通报疫情。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疫情发生后,疫区镇(街道)应按照区人民政府或指挥部的要求,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疫情先期处置和扑灭控制工作,认真落实各项控制措施,具体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区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农业服务中心)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上报区农业局(农办)。

3.3.3.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的报告制度。

(4)开展养殖、屠宰、运输和市场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3.4  应急响应的终止

3.4.1  终止条件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3.4.2  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农业局(农办)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区级人民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省农业厅和市农业局报告。

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3.5  善后处理

3.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局(农办)应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上报省农业厅和市农业局。

3.5.2  灾害和征用物资的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助标准按照省农业厅、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并给予合理补偿。

3.5.3  抚恤和补助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的补助。

3.5.4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区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3.5.5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3.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农业部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或授权省农业厅公布我省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动物疫情。

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要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疫情处理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区内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加强网上舆情管控和舆论引导,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尊重事实、尊重科学,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  应急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林业、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4.1  应急队伍保障

区、镇两级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伍由区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且相对固定;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公安机关及武警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机构要建立应急处理预备队伍资料库,并根据应急处理情况,及时充实调整相关人员。

4.2  财力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区财政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日常管理、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扑杀补偿、疫情处理、疫情监测、培训演练等所需经费,各级财政应列入年度预算,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参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和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相关规定,由区农业局(农办)会同区财政局制定执行。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区财政在保证动物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区、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3  物资保障

区、镇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计划建立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等,防疫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4.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区农业局(农办)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4.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4.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4.7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通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短信、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最优先待遇。

4.8  术储备与人员保障

建立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业技术应急组。逐步加强无规定疫病区建设和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生物安全实验室。

4.9  人员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传染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区农业局(农办)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确保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要开展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5.2  宣传与培训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纸、互联网、移动媒体、宣传手册、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区农业局(农办)要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5.3  责任与奖惩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区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独立圈舍、饲养场(户)或仓库、加工厂、屠宰厂(场)、肉类联合加工厂、交易市场等场所;如为农村散养,应将患病动物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指自疫区边界外延一定范围的区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级或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农业局(农办)牵头制定,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区农业局(农办)根据本预案,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区直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和区农业局(农办)备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要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12月5日印发的《城厢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莆城政办〔2005〕1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2.应急处理技术措施


附件1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区农业局(农办)、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卫计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工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武装部等有关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区农业局(农办)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指导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对全区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组织对扑疫、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组织林业站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区委宣传部加强对各种新闻媒体的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指导、协助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对外发布方案,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以及记者采访。

区发改局牵头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粮、油、化肥、糖、食盐等重要物资储备,加强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查处疫情处理期间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提请政府实行价格干预措施保持药品和动物及其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

区卫计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区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区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监督等工作,依法处理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和边境动物及其产品的走私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区民政局协助对受影响需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区财政局负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社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负责牵头制定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的相关实施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

区商务局负责加强市场监测和储备动物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区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取缔非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活动。

区食药监:负责加强疫区、受威胁区内动物产品在流通、生产、餐饮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督促检查疫区、受威胁区内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的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

武部:负责驻莆部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协调驻莆部队有关防疫资源,支援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指挥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相关工作。


附件2

应急处理技术措施

 

一、隔离

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到现场核实后,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将患病动物、同群动物与其它健康动物隔离开来,并限制患病动物、同群动物、相关产品及其可能被污染的物品的移动。隔离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动物出入隔离场所。

二、封锁

(一)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

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定和扑灭疫情的实际需要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

(二)封锁令的发布

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本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

1.在所有进出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门消毒设施,同时,在其他可能进出的地方设置明显禁止进出的标志,并由专人守护,禁止动物及其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出疫区。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对动物的监督检查任务。

2.特殊情况下人、车辆和物品必须进出封锁区域时,须经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并经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出。

3.停止区域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

三、扑杀

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时,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立即组织对疫区内相应的动物进行扑杀。要对实施扑杀的人员进行培训,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无害化处理

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包括肉、蛋、乳、羽、绒、内脏、血等)以及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消毒

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对疫点、疫区内动物饲养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

六、紧急免疫

(一)在全面查清疫情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对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进行强制性紧急免疫接种,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建立免疫保护区。

(二)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免疫接种。

(三)登记免疫接种的动物及养殖场(户),建立免疫档案。

(四)免疫后,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七、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八、封锁令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并由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

九、处理记录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做完整详细的记录,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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