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厢区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拍卖等中介服务的执业机构选聘及委托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莆城政办〔2007〕141号 成文日期:2007-12-1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各相关中介机构:

为规范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对有关中介机构的选聘及委托服务行为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作质量。现将区国资办、财政局《莆田市城厢区清产核资、清产评估、财务审计、拍卖等中介服务的执业机构选聘及委托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0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莆田市城厢区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拍卖等中介服务的执业机构选聘及委托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区国资办、区财政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五日)

 

为规范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对有关中介机构的选聘及委托服务行为,真实准确地反映有关产权信息,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室《莆田市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中介服务的执业机构选聘及委托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实施意见:

一、规范委托行为

(一)本意见所指的委托行为,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实施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和其他经济活动中,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办法,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拍卖等中介服务并且要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报告)的行为。所称之中介机构,是指具有提供上述服务的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拍卖代理等机构;

(二)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

1、企业改制(包括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立、关闭破产等)、产权(股权)转让以及以实物或者产权(股权)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需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

2、企业、单位资产处置需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资产评估;

3、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

(三)在选聘中介机构时,由产权占有单位和委托主体派出代表参加选聘,并在选聘结果上签字,纪检监察机关派人对选聘过程进行监督;

(四)同一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必须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

(五)委托服务合同由委托主体与被选定的中介机构签订;

(六)中介服务费用支付按不高于物价部门定价的60%收取的原则,由委托单位与中介机构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二、规范委托主体

(一)本意见适用于城厢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本文简称单位)和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本文简称企业)。

(二)企业发生以下行为的,以发生该行为的企业主管部门为委托主体:

1、企业整体改制涉及资产处置的;

2、企业转让产权(股权)导致企业控制(股)权转移的。

(三)企业发生以下行为的,以发生该行为企业为委托主体:

1、企业转让产权(股权)不导致企业控制(股)权转移的;

2、企业以实物或产权(股权)对外投资的。

(三)企业、单位处置一般资产,以产权持有企业、单位为委托主体。

三、规范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处于正常执业状态;

(二)资质经市、区有关部门备案,且在莆田市辖区内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执业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具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经历和经验,且业绩良好;

(六)会计师事务所:常年在莆田市执业的注册会计师5人以上,若需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还需具有资产评估资质;

(七)资产评估事务所:资质应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规定,且常年在莆田市执业的注册评估师5人以上;

(八)资产拍卖公司:资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且常年在莆田市执业的拍卖师2人以上。

四、规范选聘或委托中介机构方式

(一)城厢区企业、单位选聘中介机构必须在市国资委或市招标办中介机构选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抽签、竞争性谈判、直接聘请等方式。

(二)企业改制以及以实物或者产权(股权)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应开展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一律采取计算机随机抽取或抽签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三)企业、单位资产(含产权、股权,下同)转让经济行为应开展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中介服务,代理机构的选取分以下三种情形:

1、资产帐面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没有帐面值的可以采取合理预估)的事项,采取计算机随机抽取或抽签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2、资产帐面值在50万元以下的事项,可以由产权占有单位在中介机构备选库中自主确定、直接聘请中介机构;

3、有特殊的受让要求的资产转让事项,经产权占有单位申请,区国资办、财政局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在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确定中介机构;

(四)企业重大产权(股权)转让(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有特殊受让要求的,经产权占有单位申请,区国资办、财政局批准,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聘中介机构。

(五)产权转让单项委托评估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采取计算机随机抽取或抽签的方式确定拍卖代理机构。

五、监督管理

城厢区财政局、国资办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执业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将提请市国资委、市招标办要求退出备选库,给委托方和企业经济造成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限制其1-3年参加城厢区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拍卖等中介服务,并列入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

(一)已不符合中介机构备选库入选条件的;

(二)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实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执业水平、执业质量不高,其出具的中介执业报经审查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五)工作失误造成被服务单位或委托方重大损失的。

六、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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