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相关审价机构:
《莆田市城厢区财政性资金投(融)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莆城政[2008]96号)的修改意见已经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修改后的《莆田市城厢区财政性资金投(融)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莆田市城厢区财政性资金投(融)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管理办法
(2009年9月21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决(结)算审查工作,根据财政部《财政性资金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以及由财政负责进行融资的建设项目,上述各项投资额指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含中央、省、市补助的投资项目,下同);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建设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建设投资的建设项目;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六)由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融资的投资项目;
(七)区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委托审查的其他建设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价机构是指财政部门设立的工程预决算审核机构及能够承担相应审查任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对外委托审价机构审核的范围包括: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预算、决(结)算等。
第五条 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算、决(结)算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建立审价机构备选库。
第六条 选聘或委托审价机构方式:
(一)财政性资金投(融)资项目对外委托审价机构必须在区财政审价机构备选库选择;
(二)财政性资金投(融)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业务采取计算机随机抽取或抽签的方式确定审价机构;
第七条 审价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条件:
(一)接受委托承办工程预算、决(结)算审查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设立,具有接受委托承办的工程造价审查应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的工程造价资质并执业三年以上,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章程和管理机制;
(二)接受委托承办工程预算、决(结)算审查业务的专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3年内没有违法、重大违规执业行为;
(三)接受委托承办工程预算、决(结)算审查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登记注册,处于正常执业状态;
(四)审价机构如有机构变更、撤并,人事变更等重要事项变动,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备,以便及时更新审价机构备选库资料。
(五)接受区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区财政局、审计局和监察局等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审价资格。
第八条 接受委托的审价机构,应该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说明的问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科学、诚信、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审价工作。
审价机构对送审资料完整齐全的建设项目,自资料送达之日起:投资在3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在1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25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30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特大型建设项目,审核工作日可适当延长;个别时间要求较紧的项目不受此限)。
第九条 接受委托的审价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十条 为了确保财政性投资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对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各项评审委托业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区财政局在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工程预决算审核经费中列支,受托单位不得向被评审单位另行收取评审费用。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认真做好对委托审价机构工程预算、决(结)算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维护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对不具备审查资格的审价机构,不得委托其承办工程预算、决(结)算的审查业务。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应对审价机构的审查报告严格把关,在审价机构的审查报告上加盖城厢区财政投资评审章以予备案确认。审查报告结果的准确性由审价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对审价机构的审查报告如有争议,应以财政部门的审查结论为最终依据。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对受托审价机构的服务质量、执业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价机构,造成相应后果的,应承担经济责任,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财政部门三年内不得委托其工程预算、决(结)算审查业务,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一)已不符合接受委托应具备条件的;
(二)发现有欺诈、胁迫、贿赂、围标、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承揽业务的;
(三)执业水平、执业质量不高,其出具的审查报告经复查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误差率达到3%以上的;
(四)将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
(五)工作失误造成建设单位或委托方重大损失的。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单位委托的工程预算造价评审机构执业水平、执业质量不高,其出具的造价报告经审核后项目预算价误差各项偏差绝对值总和超3%的,由相关部门参照第十五条确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实行分级管理,工程造价在5-3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业主直接委托经财政部门备案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预决算评审由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其中:财政投资评审预算审核由财政部门负责;决(结)算审核由审计部门负责,在审计部门专业人员未到位前,仍由财政部门负责决算审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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