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患者和弃婴救助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莆城政〔2010〕197号 成文日期:2010-09-1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患者、弃婴的收治和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及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及闽民事﹝2009﹞1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目前没有设立救助站、精神病医院及福利院的实际情况,就加强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患者、弃婴救助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凡在我区范围内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由区民政、公安、城管等第一接报单位负责告知,并引导送至市救助站(地址:荔城区拱辰街道畅林村418号,电话:2793531)实施救助,市救助站由区民政部门协调并出具相关证明。

  二、区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应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立即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市医院)收治,市医院由区卫生部门负责协调,公安部门应尽快出具相关证明;病情稳定后,由收治医院联系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其返乡的具体善后等事宜。属于“三无”疑似精神病人员的,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直接送往市慈康医院(地址:荔城区黄石镇丰石西路328号,电话:2197206)给予安置,民政部门要与市慈康医院及时做好沟通。

  三、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并有明显病症的,一律由公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送交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市医院)治疗;没有病症的一律由公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送交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市福利院,地址:荔城区黄石镇桂岑路4号,电话:2194565),区卫生部门、民政部门要及时与市医院、市福利院做好沟通协调。

  四、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患者、弃婴等在医院治疗期间确需看护照顾的,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道)对辖区内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患者、弃婴的,应派专人到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工作。

  六、救助工作涉及经费要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确保救助工作经费取得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履职履责,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救助各项工作。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附:1.疑似精神病患者移送证明

  2.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收治证明

  3.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1:

  疑似精神病患者移送证明

  编号:         

  民政局:

  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56号)的规定,于     年    月    日,

  在                   (地点)发现一名流浪者,性别      ,年龄约      ,身高      ,疑是“三无”精神病患者。

  特此证明。

  警号(1):                                        

  警号(2):                                         

  县(区)公安局(分局)    派出所

  年   月   日

  附件2:

  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收治证明

  编号:           

  医院:

  依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和确定的“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原则,于     年  月  日在                   发现         (流浪乞讨人员)系危重病人,要求给予该病人先救治后结算。

  特此证明。

  县(区)公安局(分局)      派出所

  年   月   日

  附件3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编号              

  民政局:

  依据《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的规定,兹证明       (被捡拾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被       (捡拾人)捡拾,未查找到其生父母。

  特此证明。

  县(区)公安局(分局)      派出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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