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经营、运输、屠宰、加工及随意丢弃病死畜禽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管理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2〕49号)文件规定,现就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强化无害化处理设施使用管理,逐步实现可养区村村有设施、设施有专人管理的目标。
二、畜禽饲养场(户)要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附近有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的,应在公共设施内进行无害化处理。附近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应在安全的地方进行深埋、焚烧。
三、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或家禽存栏5000羽以上的畜禽养殖场、生猪定点屠宰场等要配套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死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摄像和相关记录。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运输、屠宰、加工及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经营、运输、屠宰、贮藏、加工病死畜禽提供场所、设备、运载工具或其他与之相关的服务。
五、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对来源不明的陆地、水体中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对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的行为,镇(街道)、行政村要制定乡规民约等有关制度给予规范、约束及必要的处罚,促进群众互相监督,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和食品质量安全。
七、各镇(街道)和区直有关职能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经营、运输、屠宰、加工和随意丢弃病死畜禽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提高群众公共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八、从事与畜禽饲养、经营、加工有关的单位、个人及村级动物防疫员发现畜禽群体发病或死亡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九、农业、工商、质监、卫生、经贸、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流通、屠宰、加工、餐饮等环节的监管,依法从严查处非法处置病死畜禽及其制品的行为。
十、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工商、质监、卫生、经贸、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屠宰、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二)为屠宰、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提供场所、运输服务的;(三)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场所未依法建设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的。
十一、鼓励对经营、运输、屠宰、贮藏、加工和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严惩。
十二、区直有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举报地址,共同打击非法经营、运输、屠宰、加工和随意丢弃病死畜禽行为,形成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格局。
区农业局举报电话:0594-2686709
区食安办举报电话:0594-2693122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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