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莆田市城厢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9年8月3日印发的《莆田市城厢区地震应急预案》(莆城政〔2009〕172号)同时废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莆田市城厢区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2 编制目的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 地震灾害的分级
2.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2 重大地震灾害
2.3 较大地震灾害
2.4 一般地震灾害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3.2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4 监测报告、预警与发布
4.1地震监测预报
4.2地震预警
4.3震情报告
4.4灾情报告
4.5 震情灾情发布
5 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
5.1 先期应急响应
5.2 指挥、部署及行动
5.3 应急结束
6 应急响应措施
6.1 搜救人员
6.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6.3 安置受灾群众
6.4 抢修基础设施
6.5 加强现场监测
6.6 防御次生灾害
6.7 维护社会治安
6.8 开展社会动员
6.9 发布信息
6.10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8 措施保障
8.1队伍保障
8.2 应急指挥平台保障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8.4 基础设施保障
8.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8.7 安全保障
9 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应急
9.1 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
9.2 应急响应
10 其它地震事件应急
10.1 临震事件应急
10.2 强有感地震应急
10.3 海域地震应急
10.4 邻县(区、管委会)地震的应急
10.5市外特大、重大地震应急
10.6地震谣言应急
11 附则
11.1 责任与奖励
11.2 预案管理
11.3 以上、以下的含义
11.4 预案的解释
11.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协调、高效、有序地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闽政〔2006〕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11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莆政办〔2013〕11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城厢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或区外发生地震并对我区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各级政府应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职责,有组织有秩序做好地震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全区抗震救灾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部署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震灾害级别和地震灾害的影响范围,区政府和镇(街道)分别承担相应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
(2)属地为主、快速反应
区、镇(街道)都是应对地震灾害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指挥实施处置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职责。当本级政府无法应对时,应立即请求上级政府支援。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政府、镇(街道)及区直部门、驻地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组织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3)军地联动,社会参与
加强军地联动,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构建政府、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抗震救灾队伍。
(4)依靠科学,资源共享
坚持科学防震减灾,积极发挥专家作用。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和工具,科学施救。充分调动和发挥一切可利用的人力、物力、财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合力。
2 地震灾害的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程度,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四个级别。
2.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区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我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2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50至300人,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区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2.3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至50人,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2.4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表1 地震灾害等级标准表
|
地震灾害 等 级 |
分 级 标 准 |
初 判 标 准 |
|
|
人员死亡(含失踪) |
经济损失占年 生产总值比例 |
震 级 |
|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300人以上 |
1%以上 |
6.5级以上 |
|
重大地震灾害 |
50—299人 |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
6.0级以上-6.5级以下 |
|
较大地震灾害 |
10—49人 |
造成较重经济损失 |
5.0级以上-6.0级以下 |
|
一般地震灾害 |
10人以下 |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
4.0级以上-5.0级以下 |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是我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 区委书记或区长
副指挥长: 区人民武装部部长
区政府分管地震工作副区长
区政府分管发展改革局工作副区长
区政府分管民政工作副区长
区政府分管公安工作副区长
成员由区政府办(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地震办、发改局、民政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卫生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经贸局、国土资源分局、市广电中心城厢记者站、安监局、消防大队、团区委、红十字会、海渔办、农业局、环保局、水务局、科技局、外经局、旅游局、司法局、台办、供销社、粮食分局、人民财险城厢分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方、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向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2)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3)确定、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
(4)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
(5)组织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单位查清受灾情况;
(6)派出现场指挥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各类抢险队及工作组;
(7)协调驻地部队、武警部队和社会各类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
(8)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9)部署转移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10)部署区直部门和镇(街道)对灾区进行紧急援助;
(11)根据震情和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处置与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有关的各类突发事件;
(12)发布抗震救灾相关指令,在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地震灾害时,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区抗震救灾和地震应急工作,贯彻市政府抗震救灾的命令、指示。视需要适时提出交通管制、物资征用、灾区进入紧急状态等紧急措施的建议。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或应急办)主任担任,区地震办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为组成人员。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根据震情、灾情,向区政府提出相应应急响应级别;
(2)督促落实国务院、省、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工作部署,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实施落实《莆田市城厢区地震应急预案》,执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
(3)负责履行信息收集、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及时汇总、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4)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及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地震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社会治安组、接受援助及外事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第一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必要时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
3.2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可派出若干个现场指挥部到灾情严重地区,加强事发地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能力,必要时可对紧急突发事件进行临机处置。事发地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按照上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地震应急行动方案;
(2)现场指挥协调地震灾区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等,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
(3)了解和掌握现场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
(4)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审查工作。
4 监测报告、预警与发布
4.1 地震监测预报
区地震工作部门配合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要上报市地震局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了解、掌握省、市地震局提出的地震趋势会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
4.2 地震预警
配合省、市地震局在我区建立地震预警信息系统。当接到省地震局发布的地震预警信息后,区委宣传部应协调广电、互联网、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配合区地震部门做好地震预警信息的迅速发布。
4.3 震情报告
我区及其附近发生破坏性地震或有感地震,区地震部门利用省、市地震局提供的地震速报信息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参数和地震烈度分布。
4.4 灾情报告
地震灾情报告内容: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等。地震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程序:
(1)区地震工作部门立即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区地震部门迅速派工作组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区域开展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汇总上报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
(3)灾区所在的镇(街道)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区人民政府初报、续报。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4)区民政、教育、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安全监管、通讯、电力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5)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侨胞或外籍人士,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区人民政府及区直各有关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区直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分别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4.5 震情灾情公告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负责及时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信息。
5 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表2 地震应急响应级别一览表
|
地震灾害事件 |
响应级别 |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
Ⅰ级响应 |
|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
Ⅱ级响应 |
|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
Ⅲ级响应 |
|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
Ⅳ级响应 |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分别启动Ⅰ级响应、Ⅱ级响应和Ⅲ级响应,在上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领导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单位)、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国防后备力量和非灾区镇(街道)视情对灾区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1 先期应急响应
(1)地震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迅速向灾区派出区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将震情信息及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情况,通报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2)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及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5.2 指挥、部署及行动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区抗震救灾紧急部署会,指挥部署工作:
(1)根据灾情,决定启动相关的工作组;
(2)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若干个现场指挥部,强化当地抗震救灾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3)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划分若干区域,科学调配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等工作;
(4)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的镇(街道)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5)社会团体、各单位以及民间组织和志愿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灾区;
(6)要求非灾区镇(街道)稳定社会,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积极组织生产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视灾区救援情况,有序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镇(街道)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7)视情请求省、市政府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援助,视情向兄弟县(区)政府(管委会)请求支援;
(8)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毁给予补偿。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各项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所在地镇(街道)迅速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了解震情和灾情,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报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武装部,抄送区民政局、区地震办,并由区人民武装部通报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启动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直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配合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区抗震救灾紧急部署会,指挥部署工作:
(1)根据灾情,决定启动相关的工作组;
(2)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若干个现场指挥部,强化当地抗震救灾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3)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划分若干区域调配救援力量迅速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等工作;
(4)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的镇(街道)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5)社会团体、各单位以及民间组织和志愿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灾区;
(6)要求非灾区镇(街道)稳定社会,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积极组织生产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视灾区救援情况,有序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镇(街道)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7)需要省、市政府支援的事项,由区人民政府向省、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视情向兄弟县(区)政府(管委会)请求支援;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的职责,迅速开展各项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所在地镇(街道)迅速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了解震情和灾情,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报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武装部,抄送区民政局、区地震办,并由区人民武装部通报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启动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直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工作,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配合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区抗震救灾紧急部署会,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1)命令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镇(街道)及时上报灾情,尽快落实人员伤亡及其救治情况,评估和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生命搜救、灾民安置、稳定社会等工作;
(2)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3)根据震情、灾情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向灾区派遣区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
(4)组织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5)视震情和灾情情况,请求省、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灾区所在镇(街道)迅速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了解震情和灾情,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报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武装部,抄送区民政局、区地震办,并由区人民武装部通报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抢险救灾行动。当灾情难以控制或出现扩大等事态时,应立即区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时,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各项抗震救灾工作,特别是交通、卫生、教育、民政等主要部门要重点做好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力量,尽快恢复损坏的公路、铁路、水运和有关设施;组织协调各种运输力量,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根据救灾需要,对通行能力较弱,或山地灾害发育的地区,应及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2)区卫生局: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加强灾区的饮用水卫生消毒、卫生安全的监管;
(3)区教育局:做好学生的疏散、转移,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教室、校舍等建筑设施抗震安全检查,提交解决方案;
(4)区公安分局: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5)区水务局:迅速组织水利专业技术人员对震区水利工程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源和易发生灾害的水利工程及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6)区民政局:组织协调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调配救灾救济物品,保证灾民的基本生活;安置点的选择应远离次生灾害威胁,注意安置场所的环境卫生问题,鼓励或安排投亲靠友。
(7)供电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输、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用电供应,并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8)通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9)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公共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修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10)区安监局及时组织力量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等重大次生灾害开展应急处置;
(11)区国土资源分局及时了解地质灾害灾情,迅速布置落实各地质灾害点的巡查、监测工作;
(12)区经贸局、财政局、粮食局、供销社:组织调运粮食、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保证灾区救援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抗震救灾资金的保障;根据震情和救灾需要,应在灾区相对安全的区域设置一个或多个物资转运站,救灾物资应先在转运站集中,然后再根据需要下发灾区各地。
(13)区环保局及时组织当地环保部门对灾区环境污染情况进行了解和紧急处置;
(14)团区委、红十字会:按照指挥部要求,组织志愿者协助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
(15)区委宣传部、公安分局、广电中心、地震办:加强新闻宣传、舆论导向和舆情分析、监控,维护社会稳定。
5.3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必要时,可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应急行动终止消息。
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较大以上地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提交本系统抗震救灾工作总结、受灾镇(街道)负责总结汇总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情况,报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抗震救灾情况进行汇总、总结,提出改进建议报区人民政府。
6 应急响应措施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6.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公安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
6.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6.3 安置受灾群众
安置点的选择应远离次生灾害威胁,注意安置场所的环境卫生问题;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或安排投亲靠友,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6.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6.5 加强现场监测
区地震部门配合省、市地震部门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6.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8 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6.9 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6.10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区地震部门配合省、市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区民政、地震、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邀请并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做出安排。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区政府配合省、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2)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政府配合省、市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3)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省、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在省、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区政府配合市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4)一般地震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照省、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在省、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区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7.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区政府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并视情请求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8 应急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驻地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区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镇(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区地震部门配合上级地震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人才保障。
8.2应急指挥平台保障
区政府依托区应急办、地震办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灾情信息处理方法,提供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系统。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发改、经贸、民政、粮食等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与物资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等单位和企业签订救灾物资供储协议等多种方式形成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调度网络,保障抗震救灾急需物资和后勤保障需要。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保障,对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8.4基础设施保障
区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区发展改革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区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我区应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农村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等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使应急避难场所有效发挥作用。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地震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区地震部门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区地震部门协助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演练。地震专业队伍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7 安全保障
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在抗震救灾中,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应急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应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到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高速铁路、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管线(站)、大型水利工程、通信等部门(单位),对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地震紧急处置工作机制和技术系统,根据地震预警信息采取紧急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9 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应急
9.1 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
台湾地区及台湾海峡发生6.5级以上造成我区境内大范围有感的强烈地震。当该地震事件发生后,区政府要启动预案。
9.2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响应:
区政府启动预案,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并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按照市地震局的指导,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派遣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
(2)区地震办与省、市地震局对接,由区委宣传部、地震办负责,通过新闻媒体传达公告震情信息,发布稳定社会秩序公告;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及时发现和平息地震谣言。
(3)区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网站、新闻媒体刊播有关防震减灾知识以及稳定社会秩序的宣传报道;视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4)区公安分局组织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工作,视情适时疏导聚集群众。
(5)区台办做好协助台胞与在台湾亲人的联系及返台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安置或撤离内地赴台游客。
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立即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消除民众恐慌心理。
(6)有震感强烈的地区要及时组织力量,检查本区域有否受到波及发生次生灾害等情况。
当台湾地区及台湾海峡地震影响已基本消除,我区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区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10 其它地震事件应急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包括临震应急、强有感地震应急、海域地震应急、邻县(区、管委会)地震应急、市外特大地震应急以及地震谣传应急。
当其他地震事件发生后,区政府视情启动预案,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采取以下相应的应急响应。
10.1 临震应急
当省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若我区在预报区内,则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区地震办配合上级地震部门督促全区各类地震观测点加密观测、落实地震异常,保持与省、市地震局联系,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2)区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单位以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核设施、水库、油气等企业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3)区电信、移动、联通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同时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4)区供电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应急供电保障方案,做好应急供电保障准备,同时组织做好供电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5)区消防、卫生、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国防后备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6)区发展改革、经贸、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局、水务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宣传、公安、广电、地震等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8)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和督促地震预报区镇(街道)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群众应急疏散临时安置等准备工作。
(1)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镇(街道)按预案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2)当省政府发布终止临震应急的公告后,临震应急结束。
10.2 强有感地震应急
指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使公众强烈有感,震级小于4.0级的地震;或邻近县(区、管委会)发生破坏性地震,波及本区,使公众强烈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明显财产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施强有感地震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通知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当地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区地震办立即组织加强地震应急工作,收集震情与舆情,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
(3)在区委宣传部的领导下,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区人民政府将相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区地震办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地震局。
当强有感地震对我区造成的影响已经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区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10.3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在本区海域中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海域设施、船舶等破坏或影响陆地的地震事件。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
(1)区地震办迅速向区人民政府上报海域地震情况;
(2)通知区海洋与渔业局及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向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海域地震及采取应急处置情况;
(4)区海洋与渔业局及时联系省、市相关部门,了解预测海域地震对我区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上报区人民政府;
(5)区海洋与渔业局、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对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险、原油泄漏、海底通信电缆中断等突发事件,迅速组织实施海上应急处置;
(6)海域地震影响或可能影响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由区海洋与渔业局、交通运输局对接莆田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发布航行通(警)告。
受影响的镇(街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当海域地震造成的影响已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区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10.4 邻县(区、管委会)地震事件的应急
邻县(区、管委会)地震应急是指在我区周边县(区、管委会)发生,并波及我区造成人员伤亡或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
(1)视其对我区的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2)受邻县(区、管委会)地震影响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视其对当地的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10.5市外特大、重大地震事件应急
市外特大、重大地震是指我省区域内发生特大、重大地震,造成重大损失,且未对我区造成直接影响的地震。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
(1)区地震办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我省特大、重大地震事件的震情和灾害损失情况;
(2)依据灾情和受灾地县(区)政府(管委会)的请求,或市政府及市地震局的指令,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对地震灾区实施紧急救援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对省内其他县(区)政府(管委会)地震灾区的紧急支援,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工程抢险队伍或相关技术人员对灾区进行支援;区经贸、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水务、红十字会等部门负责组织相关物资、资金、器材等支援市外特大、重大地震事件抗震救灾工作;
(3)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对外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当市外特大、重大地震造成的影响已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区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10.6 地震谣传事件
地震谣传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谣言、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活、生产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事件。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
(1)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促和指导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
(2)区地震办迅速报告市地震局,并配合市地震局对谣传地震内容进行分析判断;
(3)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力量依法查处造谣者并公布真相,区地震办会同区委宣传部协助相关地区做好宣传工作,迅速平息地震谣言造成的影响。
相关镇(街道)要迅速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传,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
11 附则
11.1 责任与奖励
对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抗震救灾重要情况或者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2 预案管理
区地震办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配套的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地震办备案。
各镇(街道)应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区直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所属单位结合本部门、本单位职能制订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分别报区地震办、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镇(街道)备案。区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1.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1.4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
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区人民政府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区人民武装部牵头,区消防、武警、公安、边防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要求各抢险救援队伍紧急赶到灾区时,要向现场指挥部或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或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派工作任务。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发展改革、教育、经贸、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外经贸、粮食、红十字会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安置点的选择应远离次生灾害威胁,注意安置场所的环境卫生问题,鼓励或安排投亲靠友。在调配救灾物资时,应在灾区相对安全的区域设置一个或多个物资转运站,救灾物资应先在转运站集中,然后再根据需要下发灾区各地。
(3)医疗与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局牵头,区发展改革、经贸、财政、交通运输、农业、水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人武部、武警、红十字会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做好灾区的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援助等工作;组织做好伤员转移后送工作;商经贸和财政部门调用医疗器械、药品等储备物资。指导当地做好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经贸局牵头,区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务、外经贸、交警、国资、广电、人民银行、供电、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
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通行能力较弱,或山地灾害发育的地区,应及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区消防大队牵头,区地震办、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质监、安监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应对灾区潜在的次生灾害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上报和处置,严防二次灾害的发生;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通知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核设施等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6)社会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教育、司法、信访、人民银行、武警、公安边防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接受援助及外事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经贸、外经贸、台办、质监、旅游、食品药品监管、地震办、红十字会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接受和安排国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
(8)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地震办、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财保公司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保险业做好受灾地区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9)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民政、台办、广电中心、旅游、地震办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要按照“优先原则,先快后准原则”及时发布灾情;协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研判,正确引导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闽公网安备 3503020200029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