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城厢区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7日
城厢区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区民办幼儿园管理,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促进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2006〕第23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2〕14号)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教育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城厢区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实施意见》。
一、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工作机制
(一)明确各级政府职责
完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建立以区为主统筹建设,镇(街道)依法管理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区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组织实施、统筹建设和管理职责,实行民办幼儿园设置审批、保教工作和质量评估的统一管理。镇(街道)政府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构建以镇(街道)公办中心园为核心,延伸至区域内各建制村(社区)的学前教育网络,努力提高办园水平,满足辖区内包含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内的适龄幼儿的入园需求。建立由区政府统筹,镇(街道)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调整充实城厢区民办幼儿园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民办幼儿园监管及整治工作。各镇(街道)要关注辖区内在办民办幼儿园的总体情况,及时掌握和反映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动态。针对申请开办的幼儿园,要与教育主管部门同步到实地察看审核,符合办园条件,及时签署意见;不符合办园条件的,要牵头负责,予以停办、取缔,有效维护民办幼儿园秩序。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
1、教育部门是民办幼儿园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学前教育有关政策,制定民办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要完善民办幼儿园的各项管理和评估制度,承担对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培养和培训民办幼儿园园长、教师,建立、完善民办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审定制度。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
2、住建部门负责对民办幼儿园建筑、设施及附属物安全状况监管,指导幼儿园做好园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并对园舍安全鉴定及验收情况予以核实,依法督促幼儿园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幼儿园相关设施设备。
3、公安部门要了解掌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幼儿园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的案件,帮助幼儿园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4、消防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园舍的建筑消防安全审核和验收,指导民办幼儿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管理,依法对民办幼儿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交警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审验及安全教育,办理校车登记和驾驶人准许驾驶校车签注。加强校车路面运行监管,实时监控,及时掌握各种情况,依法打击违法使用校车标牌的行为,查处校车及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照管理职责和权限,做好校园门口及其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排查、设置与维护工作。建立校车户籍管理档案和校车及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与抄告制度。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6、卫生部门负责检查指导民办幼儿园做好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7、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收费政策。
8、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客运企业提供接送学生服务的监管,合理规范农村客运线路,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安全技术标准。加强对承担接送学生运输企业的管理,强化运输企业从事农村客运车辆(包括周末班车)、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会同交警部门对校车运行路线进行审核。依法打击接送学生的非法运营行为。
9、安监部门负责将民办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
10、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餐饮服务的许可和监督,各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量化考评。
二、规范办园行为,确保办园质量
(一)严格准入制度。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区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必须参照《城厢区民办幼儿园评定标准》,由举办者向区教育局及所在镇(街道)书面申请报告,区教育局会同镇(街道)实地查看后,在申请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由区教育局发给筹设批文,不同意筹设的应书面说明理由。举办者在筹设期限内按《城厢区正式设立民办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学校办理规程》要求,及时向建设等相关部门申请评估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区教育局上报相关材料,区教育局按办理规程予以受理、审核、评估,符合规定要求的给予审批并发给办学许可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退还窗口受理人员并向申办单位或个人书面说明理由。凡未经审批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民办幼儿园。
(二)严格过程管理。各部门要各负其责,按相应的标准,每学期开学前后对民办幼儿园逐园、逐项进行一次检查:1、对已审批的民办幼儿园发现问题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位。经整改验收符合办园条件的予以确认,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民办幼儿园,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上报区民办幼儿园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2、对经教育部门同意筹办的民办幼儿园,住建、消防、食药监、卫生等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对办学条件予以审核、验收,符合设置标准的,及时发给相关证件或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不符合设置标准的,要告知举办者理由,并上报区民办幼儿园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3、对不具备办园条件或已责令停办仍在继续开办的民办幼儿园,依照安全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要及时上报民办幼儿园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协同区教育局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尽快立案,调查取证,送达处罚决定书;在区政府的统筹领导下,牵头并协同教育、公安、消防、卫生、交警、建设、安监等民办幼儿园秩序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在非法办园初期坚决予以制止,力争做到早发现早取缔。
(三)严格实行年检制度。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已审批民办幼儿园执行年检制度,并把年检复查结果进行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相关部门应在同年度12月份之前把同年度民办幼儿园各类检查情况报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对全区民办幼儿园进行全面年检评估。对基本合格等级以下的,要加强督促整改,直到问题解决、隐患消除。
(四)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严禁人为抬高成本,高价收费。对不合理的收费和乱收费行为,物价部门要坚决查处。幼儿园不得以开设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收取额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
三、依法加强监管,促进健康发展
(一)严格实行安全防范制度。根据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2006]第23号令),各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完善安全防范制度,履行幼儿园安全管理职责。各镇(街道)要对本辖区内新开设民办幼儿园切实加强监管,掌握民办幼儿园发展动态,及时制止非法办园行为,消除不安全因素。
(二)加强民办幼儿园内部管理。民办幼儿园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进幼儿园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严格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规范食品、药物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等制度,落实安全责任,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加强校车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和交通安全教育,确保幼儿、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聘用合格幼儿教师;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教育,并为其聘用的全体教师提供培训、进修、学习提高的机会和时间、经费保证;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三)完善督导评估机制。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设施设备、师资队伍建设、整治无证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等内容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纳入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内容,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区教育局要定期组织检查,发现民办幼儿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区民办幼儿园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通力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我区学前教育事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城厢区民办幼儿园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城厢区民办幼儿园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黄美光(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陈 进(区府办副主任,主任科员)
刘永贤(区教育局局长)
俞学军(区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田林华(区安监局局长)
成 员:翁 东(区公安分局副政委)
吴金世(区卫生局副局长)
翁一雷(区工商局副局长)
郭秋桥(区交警大队大队长)
林建兴(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徐 彬(区消防大队大队长)
蔡东明(区物价局主任科员)
(区住建局副局长)
林东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副局长)
佘智敏(区教育局副局长)
刘向阳(区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蔡玉坤(龙桥街道党工委宣传、统战委员)
吴敏红(霞林街道党工委宣传、统战委员)
蔡金平(凤凰山街道党工委宣传、统战委员)
黄雪峰(华亭镇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林天虎(常太镇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黄永国(灵川镇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黄 敏(东海镇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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