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经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
莆田市城厢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规范各相关部门审批职责,根据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审核办法》(闽农经管〔2008〕322号)和《莆田市城厢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莆城政办〔2012〕12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业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民政、公安等部门及各镇(街)负责本细则实施工作。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业务(以下简称“居民保”)。
第二章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和发放范围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2007年4月28日(含)以后,经政府依法征收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本区2007年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或累计被征收耕地面积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上登记的耕地面积的7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中,征地时年龄在16周岁(含)以上的人员,不含在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已享受机关事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第四条 符合保障条件的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户籍在本区的直接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待其年满60周岁时(含已满60周岁以上),由区政府按月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并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合并计发。
第五条 符合养老保障条件被征地农民,在达到享受待遇的前一个月,由本人凭身份证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居民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障金的领取手续。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农民被判刑的,在服刑期间,停发养老保障金。刑满后经居民保经办机构核准可重新领取养老保障金,服刑期间的养老保障金不予补发。
第六条 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农民身故后,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负责向居民保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材料,办理养老保障金停发手续,自享受待遇对象身故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停发手续办理的期限为30天,逾期不办理,继续冒领养老保障金的,除追回已领的本息外,并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章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发放时间和标准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从2012年8月1日起发放。其中:①2012年8月1日之前达到养老保障金待遇发放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从2012年8月1日起,按月发给养老保障待遇。②2012年8月1日以后达到养老保障金待遇发放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养老保障待遇。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为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每人每月90元,2014年每人每月132元,2015年每人每月170元。今后,如果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高于养老金发放标准的,应按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执行。
第四章 被征收土地、耕地面积的确认
第九条 2007年4月28日以后依法审批有征收耕地(含耕改果)的项目全部列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范围。对2007年4月28日时间节点的确认,以项目征地批文下发之日为准;无征地批文的,以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准;既无征地批文,又无土地安置补偿方案的,以土地补偿费发放清单上记载的时间为准。
第十条 由土地部门征收的未批先征的项目或已批但与实际征收不一致的,以该地类农民领取土地补偿费的实际征收耕地面积为准,由当地政府和区国土部门共同审核。
第十一条 未在区国土资源分局备案的被征地项目或已被征收而未报批的,属于公路建设控制线、水利、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征收地,由村(居)填写《城厢区已征未批项目被征地情况认定表》,报所在镇(街)调查核实、确认盖章,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认定。经认定后的被征地项目,由村(居)、镇(街)填报被征收农户的耕地面积清单后,方可予以确认和累计计算被征收耕地面积。其他非法占地不予以认定。以上所列各类未批征收的土地仅作为被征地养老保障对象确认范围,不作为合法用地审批的依据。
第十二条 承包耕地面积以第二轮承包权证中登记的耕地面积为准,如果没有进行第二轮承包,则以第一轮承包权证中登记的耕地面积为准。人均剩余耕地面积是指农户第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减去累计被政府依法征收耕地面积除以被征地时家庭在册人口数(以最近一次被征地时该户公安户口簿在册人口为准,不含在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已享受机关事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累计征收耕地面积是指历次被政府依法征收耕地面积的总和。(依法征收耕地面积必须有2007年4月28日(含)后被征地,方可把2007年4月28日以前被征地的耕地面积合并计算)
第五章 被征地养老保障对象审核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户为单位计算被征地耕地面积、剩余耕地面积,确认符合养老保障对象的,填写《莆田市城厢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随带以《申请表》中户主姓名登记的土地承包权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需逐页复印)、符合被征地养老保障对象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交村(居)初审。
第十四条 村(居)在收到被征地农户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根据该户承包耕地面积、耕地被征收面积、被征地时家庭人口数等情况,对《申请表》中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本区2007年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或累计被征收耕地面积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上登记的耕地面积的70%进行初审(材料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相符”,并盖章,原件退回),符合条件的汇总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花名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发放对象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并将花名册(复印件)在村(居)公开栏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通过。《申请表》由户代表签字,村(居)对《申请表》和《花名册》确认盖章后连同相关材料统一报送镇(街)审核。
第十五条 镇(街)在收到《申请表》、《花名册》及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表》、《花名册》中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材料不全、数据有误的退回村(居);符合规定条件的,《花名册》需在镇(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在《申请表》、《花名册》上签字盖章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上报送区农业局审核。
第十六条 区农业局在收到《申请表》、《花名册》及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核申报对象是否具有耕地承包权、剩余耕地面积或被征的耕地面积是否达到规定比例、被征地时家庭在册人口数以及会同国土资源、公安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确认工作。材料不全、数据有误的退回镇(街),确认无误的,在《申请表》、《花名册》上签字盖章后连同相关材料送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
第十七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在收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核申报对象依法历次征地项目涉及的征地地类、面积、人数及补偿情况。材料不全、数据有误的退回区农业局,确认无误的,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后连同相关材料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八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居民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表》、《花名册》及相关材料后,根据《申请表》、《花名册》中符合被征地养老保障对象的基本信息,进行开户、建立信息档案,并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待遇发放。
第十九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分局、公安分局、镇(街)、村(居)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工作时限,确保《申请表》、《花名册》及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及时上报。区财政局根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的用款申请,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紧希望各相关部门从各自职责出发,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及时落实到位。对不认真、不严格履职的单位和个人,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或基金流失的,要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与《莆田市城厢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莆城政办〔2012〕123号)一同实施。



闽公网安备 3503020200029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