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厢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投诉举报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莆城政办〔2015〕40号 成文日期:2015-04-2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经研究同意,现将《城厢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投诉举报办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2日

城厢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投诉举报办理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规范“两违”投诉举报办理工作,根据《莆田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投诉举报办理实施办法》和《莆田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两违”投诉件办理程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两违”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来电、来信、网上举报、来访等形式,反映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条  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应坚持“四个原则”,即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合法办理的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办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对投诉举报者严格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区治违办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根据其性质、规模、社会危害和影响程度等进行分类处理:对一般投诉举报进行转办;对领导批示、其他行政机关转送或面积较大、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投诉举报进行督办。

  第五条  省治违办的转办件和督办件均通过省“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的“转办和督办”模板进行网上下转交办,同时通过纸质文件进行交换或寄送;市治违办、区治违办的转办和督办件均通过纸质文件传真、交换或寄送。

  第六条  对收到省、市等转办件或督办件,区治违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查看、点击下转至各镇(街道)、园区,并负责跟踪、督促、落实省、市转办件和督办件的办理反馈情况。各镇(街道)、园区应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每日跟踪网上转办、督办件的来往情况。

  第七条  各镇(街道)、园区、区城管执法局、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具体查处投诉举报,收到转办件或督办件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在区治违办的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规范进行反馈。对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向区治违办申请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天。在反馈期限前收到的重复投诉件可以合并反馈,但必须注明所合并反馈投诉件的案件编号。

  第八条  区治违办转发省、市治违办的督办件或直接派发的督办件均须以正式行文向区治违办报送办理情况。对省治违办通过“信息系统”派发的投诉举报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反馈投诉举报是否属实,60个工作日内办结,要正式行文向区治违办反馈,并要在网上逐级填报并反馈办理情况。

  第九条  各镇(街道)、园区向区治违办报送办理情况的反馈件必须有村(居)主干、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负责人、国土资源所负责人或街道城管中队长、镇(街道)包村(居)领导、镇(街道)分管领导签署处理意见并加盖公章(以上人员为反馈内容是否属实的主体责任人);区城管执法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向区治违办报送办理情况的反馈件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区治违办对市治违办督办的反馈件负责审核把关,由区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另行正式行文向市治违办报送办理情况。

  第十条  转办件和督办件的反馈件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转办件和督办件所反映的“两违”问题经核查是否属实;2、户主的基本情况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情况和建设缘由;3、房屋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时间(要尽量具体,不能用已建多年概括)、建设地点、建设性质(新建、扩建、改建或翻建)、取得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情况,以及执法前现状(层数、结构、建设规模和面积);4、组织处置情况,相关责任单位是否采取制止措施(发放责令停工、改正通知书和现场制止拆除情况),有组织破坏性拆除的重点说明拆除效果和是否存在继续建设行为,如执法未到位,要说明原因和后续所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转办件和督办件的反馈件中认定的“两违”属于历史遗留的,须有村(居)主干、镇(街道)包村(居)领导、镇(街道)主官(以上人员为反馈内容是否属实的主体责任人)、区挂钩镇(街道)的副处级领导三级签署认定意见并加盖公章。转办件和督办件的反馈件中对新建“两违”符合《关于莆田市“两违”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给予保留的,须有村(居)主干、镇(街道)包村(居)领导、镇(街道)分管领导、镇(街道)主官及区国土资源分局或区住建局或区城管执法局主官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以上人员为反馈内容是否属实的主体责任人)并报区挂钩镇(街道)的副处级领导或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同时在反馈件中体现四个方面内容:1、当事人必须承诺保证“两违”建设的安全问题;2、不能擅自改变其用途;3、当事人出具不要求在今后的拆迁中给予补偿安置的保证书;4、有公职人员对以上内容进行担保。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件办结后,应当及时整理档案资料,把每个“两违”案件执法前后的对比照片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文件材料等资料统一进行立卷、归档和保存,实行一件一档管理。

  第十三条  对投诉举报件调查不认真、问题不处理或处理不到位、逾期未反馈以及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情况, 区治违办将采取催办、约谈、现场督办、直接查办等方式进行督促指导,拒不改正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效能建设部门依法依规查处、问责。区治违办将不定期对各镇(街道)、园区投诉举报办理工作进行督查,督查情况纳入区“两违”综合治理月考评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在办理投诉举报件过程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区“两违”综合治理月考评中从重扣分。

  第十五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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