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各镇(街道)、村(居)(以下简称镇村两级)公路小额工程建设,保障镇村两级公共事业的顺利开展,促进镇村两级工程建设公开、择优、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规定》,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原则,经区政府研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城厢区农村公路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
城厢区农村公路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镇街、村居(以下简称镇村两级)公路小额工程建设,保障镇村两级公共事业的顺利开展,促进镇村两级工程建设公开、择优、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规定》,按照“县道县管、村道村管、乡道乡管”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镇(街道)进行招投标,由镇(街道)招标办负责招投标并备案的项目。
第三条 镇街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部门和单位的关系,指导开展招投标各项事务、加强标后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招投标备案
第四条 镇街建设项目的承包办法及确定承包人的方式经镇街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由镇街招投标办公室备案。分管(包片)领导及项目的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原材料采购及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
第五条 招标信息的备案与发布:招标人向镇街招投标办公室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审批表、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批复文件、按规定已审核的工程量清单等备案材料。镇街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招标人提出项目建设的可行性、项目造价的合理性等招标信息进行审核,对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以及设置限制公平竞争的倾向性条款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责成招标人改正。对备案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招标信息错误发布、影响招投标规范运作等后果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招标信息备案审核通过后,镇街要利用各自的“政务公开网”,设置镇村委托招投标公告公示栏目,发布相关招标信息,并在镇街、村居及项目所在地公开栏上发布招标信息,同时在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心网上发布。
招标信息发布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信息应包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招标文件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工程规模、实施地点和工期、资金来源、工程预算价、工程发包价,获取招标信息的方式和时间,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和资格,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和金额,截标、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开标的程序、标准及办法,合同的签订时间等内容。
工程项目的开标、公示与签约:开标地点在镇街招投标办公室,开标时由招标人抽取中标号确定中标人。镇街的纪委、经管、项目的建设单位等负责人参加开标会。
投标保证金可在开标前的规定时间内以现金形式现场交纳,金额不高于工程预算价的百分之二。开标完成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当场予以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五日内退还。中标人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前(含投标截止时)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并交招标人签收。
递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必须为3家(含3家)以上的方可开标,若少于3家投标人的,则本次招投标活动失败。
工程项目若连续两次招标失败,招标人可申请调整招标方式。
镇街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应同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等3人以上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在开标会上对投标人的资格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情况进行审查,合格的方可进入随机抽取程序。随机抽取时要先抽取顺序号后抽取中标号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将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在城厢区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网、镇街、村居公开栏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中标合同。
第三章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及验收
第六条 聘请监理单位或成立监督小组:建设单位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成立监督小组进行监督。镇街的工程建设项目由2至3名业务熟悉或主管的干部组成监督小组,村居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村干部代表、村监会代表、村民代表、老人协会代表各1名组成监督小组。
第七条 进场施工作业:承包人要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与监督小组全程参与工程施工的监督,镇街分管领导及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包人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建设单位或项目备案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履行验收手续。
第四章 工程结算及内业保管
第九条 工程结算审核: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经监理单位或监督小组初审后,可以直接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原则从区级预选承包库中选择,但不得委托项目原预算审核单位),审核后报审计部门确认。
第十条 资料整理保管:项目建设单位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采用工程专用票据付款,原则上进行转账支付。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总工程价款的80%时,暂停付款,预留2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给以返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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