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农村贫困户和城乡困难群众、困难党员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闽应对疫情领导小组综〔2020〕40号)和《莆田市民政领域2020年脱贫攻坚工作计划》(莆民明电〔2020〕22号)精神,为进一步简化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程序,妥善做好疫情防控及脱贫攻坚工作,现将《城厢区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1日
城厢区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经区政府同意,我区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全面下放到镇(街道)。为确保审批权限下放工作顺利开展,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探索解决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覆盖面低、对象不够精准、审核审批周期长等问题,切实提高救助对象的准确度和审批时效,维护社会救助的公正性,实现行政权力规范高效运行,权责相对统一,使得审批手续简化,工作效率提高,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好更便捷更优质的服务,让城乡低保制度公平惠及困难群众,增强群众对城乡低保工作的满意度。
二、申请审批程序
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下放后,各镇(街道)应当即时受理低保申请并按程序进行审批。低保的申请审批程序步骤为:群众申请-->镇(街道)受理-->家庭情况调查-->信息核对-->镇(街道)审核-->镇(街道)审批-->公开公示-->资金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程序参照城乡低保执行。
(一)群众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共同生活的家庭为单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作为户的基本单元;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无论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单独立户,均可不列入低保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也可一起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中产生刚性支出的困难群众本人和重残(含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
城乡低保申请应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材料和致贫困难相关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必须如实申明。
(二)镇(街道)受理
申请人书面提出城乡低保申请,同时按规定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镇(街道)必须受理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受理后须让申请人填写《申请审批表》。对于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仍坚持递交书面申请的,应书面告知不符合的理由。
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与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申请对象,应当单独进行登记备案。公职人员享受低保参照低保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实行备案制度。
(三)家庭情况调查
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员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镇(街道)工作人员不少于1人,经济状况调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四)信息核对
对通过城乡低保(特困)家庭情况核查的对象,镇(街道)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共同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的授权书和基础信息录入“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省级信息核对,核查申请人家庭及其法定义务人的财产信息。
(五)镇(街道)审核
镇(街道)在收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家庭情况调查情况和信息核对结果综合评估审核,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不通过的家庭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查到的部门信息出现有异议的,可要求申请对象提供佐证材料。
(六)镇(街道)审批
镇(街道)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的梳理,3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审批通过的对象,相关信息应录入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申请审批表》等相关材料扫描后电子存档。
(七)公开公示
对审批通过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必须在镇(街道)、村(居)低保固定公开栏进行长期的公开公示。对有异议的应组织人员重新开展入户调查核实。对审批不能通过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新审批人员名单在当月20日前报区民政局备案,作为资金申请依据。
(八)资金发放
低保金实行按月发放,在每月20日之前由区级委托邮储银行直接社会化发放。低保金领取卡(存折)原则上要做到与户主(家庭成员)姓名一致,个别确因无法开户的可发放到其法定监护人邮储银行储蓄卡(存折)中。非经低保对象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代为保管或领取低保金。严禁截留、套取、挪用或二次分配低保金。
三、低保及特困认定政策依据
(一)各镇(街道)不得自定政策、自定标准,要严格按照上级相关政策文件执行,文件如下:《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福建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8〕210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8〕211号)、《莆田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莆民〔2017〕196号)、《莆田市民政局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城乡低保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莆民〔2019〕31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厢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莆城政〔2016〕331号)。
(二)对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认定中存在的一些特殊情形和难以界定的特殊情况,各镇(街道)应根据“应保尽保、边缘从宽、尊重事实”的原则予以界定,及时兜住民生底线,让城乡低保(特困)制度公正、公平、公开,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四、城乡低保(特困)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救助标准。
根据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等情况实行分类施保、分档补助,不得平均分配。为了方便统计和管理,根据城乡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分A、B、C三类管理,分三档进行补助。
1.A类为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收入低下且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补助标准为: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411元,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610元,其中纳入城乡低保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城乡低保全额标准(每人每月660元)予以保障,其他家庭成员按照分档给予补助;
2.B类为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补助标准为: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381元,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580元;
3.C类为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但收入来源不稳定的低保家庭,补助标准为: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351元,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550元;
分档补助后,以村(居)为单位的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助金额为381元,城市低保人均月补助金额为580元。
(二)特困供养救助标准。
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分散供养全自理的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总额)为1169元/月,半护理为1394元/月;全护理为1619元/月。
特困人员机构集中供养:集中供养全自理的供养标准为1403元/月,达相应分散供养标准的120%;半护理为2788元/月,达相应分散供养标准的200%;全护理为4048元/月,达相应分散供养标准的250%。
五、动态管理
(一)日常动态管理。村(居)委会须于每月3日前将上一个月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死亡、低保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情况及时上报,镇(街道)结合死亡火化花名册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进行注销或者资金调整。
(二)特困对象动态管理。各镇(街道)要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确定照料服务人员时,要充分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优先就近选择低保、低收入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照料服务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也可以承担照料服务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则上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签订三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原则上包括特困人员和照料服务人基本信息、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照料服务内容、照料服务要求、照料服务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内容。镇(街道)要做好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复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及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三)区级备案管理。镇(街道)审批的新增对象,退出(含延保渐退)的低保(特困)对象,应20日之前汇总报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负责对镇(街道)新增审批对象和未纳入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病对象、重残对象开展随机抽查,根据抽查情况,对镇(街道)因工作履职不到位造成漏保或错保的、办理程序不合规的、责任落实不到位等违规情况进行通报,对整改不到位的适时启动问责程序。
(四)年度民主评议复核工作。每年的第四季度各镇(街道)应开展一次城乡低保年度民主评议复核工作,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成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以村(居)为单位对全部城乡低保(特困)对象进行事后监管,开展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由各镇(街道)包片领导任组长、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人数应不少于17人。出席评议人员必须超过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方能有效。民主评议应全程拍照留底,推广民主评议全程录音(必要时录像),并做好资料留存。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将通过评议的低保对象在村(居)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应包含户主姓名、家庭人数、保障金额;对没有通过民主评议的低保对象,应组织人员再次入户调查核实,如确实不再符合低保条件应予以退保。
六、系统操作
(一)城乡低保受理、审核、审批需同步完成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系统操作。
(二)镇(街道)每月20日前完成上月新增对象审批、动态调整及系统审批。
(三)镇(街道)每年12月底前发起现有低保和特困人员对象的信息年度复核工作,在核对结果出来后要及时进行情况核实,对不再符合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条件的对象要按程序做好清退工作并书面告知低保(特困)对象。
七、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对象(含特困人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一)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档案材料包括:申请书、申请审批表、信息核对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收入证明材料、致贫原因材料、公示记录等相关材料,档案材料要求填写规范、完整并统一归档。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各镇(街道)要妥善保管好低保审批档案、台账和各类报表。原则上低保对象注销后,档案保存不少于5年。
(二)电子档案是将《城厢区城乡低保对象申请表》进行彩色扫描,并按顺序转化为pdf格式的文件进行存档,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八、工作职责
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下放后,区民政局履行主体监管责任,负责低保和特困人员工作的常态化监管、业务指导和资金发放。各镇(街道)是受理、审核、审批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受镇(街道)的委托,协助镇(街道)开展日常服务工作。结合我区城乡低保及特困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实际,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村(居)委会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镇(街道)认真做好城乡低保、特困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收入财产核算、公开公示、民主评议、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
(二)镇(街道)职责
各镇(街道)为城乡低保、特困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城乡低保、特困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审批、动态管理等职责,依法依规出具审批意见。做好辖区内城乡低保、特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对分散委托照料服务要建立定期探访制度,及时及时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际生活状况和委托照料服务落实情况,对探访发现的问题和特困人员的服务诉求,要及时与照料服务人进行沟通,督促其及时改进;要深入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重点加强对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跟踪关注,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纳入机构集中供养。积极鼓励未成年特困人员到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要制定完善照料服务规范,建立以特困人员满意度调查、邻里评价等为主要方式的委托照料服务评价考核机制,定期对照料服务人开展评价考核。强化结果运用,对评价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更换照料服务人。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和建议,及时查处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同时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等。
(三)区民政局职责
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城乡低保政策的宣传、业务培训、常态监管、资金发放。指导各镇(街道)做好城乡低保(特困)动态管理工作和信息核对工作,将城乡低保(特困)工作纳入镇(街道)年度绩效考评范畴,对镇(街道)在城乡低保(特困)工作中出现优亲厚友、漏保错保、弄虚作假和失职渎职等现象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区民政局要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定城乡低保(特困)分档补助标准,并加强全国最低生活信息保障系统、省扶贫资金监管系统和省民政厅信息核对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如今后上级有新的政策精神和城乡低保(特困)标准变化,以最新政策贯彻执行。
附件:1.城厢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及申请审批表
2.城厢区城乡低保(特困)对象花名册(样表)
3.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表



闽公网安备 3503020200029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