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城厢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9日
城厢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优化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区委、区政府印发《城厢区区属国有企业重组整合工作方案》(莆城委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区政府依法对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四条 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服务中心)(以下统称“区国资监管部门”),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投资决策。
(1)制定我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办法,细分主体权责,完善规划投资监管,突出国有资本运营,明确监管重点,改进监管方式,优化监管流程。
(2)根据区政府授权对区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3)建立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核准与备案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4)履行区属国有企业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
(5)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统计分析。
(6)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7)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区国资监管部门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业公共管理及业务指导职能,负责区属国有企业所承接对应行业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备案、信访维稳、安全生产监督、突发事件应对等行业行政管理工作。区国资监管部门配合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职责。
第六条 重组整合后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根据区国资监管部门授权履行部分出资人职责权力,负责本级及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通过建立健全集团企业内部财务、审计、民主监督管理和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等制度,加强对本级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并定期向区国资监管部门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
第七条 区国资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职工薪酬、经营绩效等情况的日常监督和财务检查。根据需要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区属国有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区审计局依法对区属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对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条 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区国资监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国资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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