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8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鼓励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继续实施“走出去、引进来”发展战略,扶持我区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推动建筑业做大做强,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打造亲商扶商良好环境,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8〕98号)文件精神,我区制定如下措施:
一、发展壮大扶持政策
鼓励本区企业积极拓展区外建筑市场,凡在我区注册的建筑企业拓展区外建筑市场,承接区外施工项目的,按区外施工项目年度开票的营业收入额和实现经济贡献额,分档次予以经营贡献奖励。
1.建筑施工企业
(1)实际开票营业额(新注册不足一个完整年度的,按实际月份换算全年实际开票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1 亿元以下的建筑施工企业,补助总额按实际开票营业额的2.2%,且不超过其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70%予以经营贡献奖励。
(2)实际开票营业额(新注册不足一个完整年度的,按实际月份换算全年实际开票营业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的企业,补助总额按实际开票营业额的2.8%,且不超过其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80%予以经营贡献奖励。
(3)实际开票营业额(新注册不足一个完整年度的,按实际月份换算全年实际开票营业额)达到3亿元(含)以上的,补助总额按实际开票营业额的3%,且不超过其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90%予以经营贡献奖励。
(4)上述建筑施工企业奖励达到标准后,按季度进行兑现,标准暂按本款(1)中70%比例执行,待统计年度后第一季度按上述标准归档一次性补足兑现到位。
2.施工劳务企业
(1)按实际开票营业额的4.2%,且不超过其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90%予以经营贡献奖励。
(2)施工劳务企业扶持奖励补助,按月份给予兑现。
二、部门工作职责
(一)区住建局:负责受理企业申请本文件相关奖励事项,并自收到企业申报完整材料的30日内对企业的申请事项等相关内容进行初审、出具意见。
(二)区税务局:负责审核确认企业申请本文件奖励涉及实现财政贡献额等相关内容,在3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区财政局:负责审核确认企业申请本文件奖励金额等相关内容,在30日内出具意见。
三、其它事项
1.本所述注册地在我区的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具备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总承包和施工劳务资质中的一种或多种;企业注册地在我区,但不具备建筑企业资质的,以资质核准的时间进行认定。
2.2022年度之前注册地在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含施工劳务),按照原文件(莆城政〔2019〕30号)约定的奖励标准执行,将扶持的各个档次转化为参照实际开票营业额的比例给予兑现奖励;2022年1月1日之后按本文件的标准执行,有效期三年。
3.如有上级政策可以享受的,与本文件不重复的扶持政策均可享受;与本文件重复的扶持政策适用“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就高享受。
4.为节约行政成本,加大招商力度,凡在我区设立的招商公司,其所招商入驻的所有建筑企业(含施工劳务)全部汇总计入该公司业绩,可由招商公司代为办理上述优惠政策的兑现。
5.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可以补充通知的方式或另行签订合作协议予以明确。
6.本文件奖励补助资金均由区财政承担,由区住建局负责实施。
7.本扶持政策由区住建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8.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将予以修订。



闽公网安备 3503020200029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