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工资管理,保障财政预算资金列支计划性运转,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对调动人员工资管理的通知》(莆市人薪[199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我省的有关规定,除经选举兼任各级人大、政协常委及其以上职务人员,工资关系可继续保留在原单位外,其他人员经批准调动工作的(包括区内学校之间调动、学校教师调至其他事业单位的同一主管部门下的不同事业单位之间的调动),其工资关系必须随行政关系同时转入新调入单位,否则新调入单位不予报到。调出单位在开具行政关系转移证明的同时,应相应核减工资基金,办理调出人员工资关系转移手续。如不按本通知精神办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将提请有关部门,给予效能告诫,且不再办理调动手续。新调入单位应在人员批准调动之日的一个月内办理好调入人员工资关系接转手续,并相应追加工资基金。逾期没办理完整,造成调入人员中断的工资,财政一律不予补发,概由新调入单位自行负责支付。
二、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半年内确定为同职级或同专业技术系列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转系列在两年内,一次申报并评审通过,确定为同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即聘任的,调入后因为按原职务而少发的职务、级别工资可予以补发,并连续计算任职时间。若确定或聘任职务时间超过半年、专业技术人员转系列超过上述年限而确定为原任职务的,原职务、级别工资可从确定之下月起予以恢复,但少发部分不予补发,也不连续计算任职时间。未确定为原职务人员,原级别、职务工资不予恢复,少发部分不予补发。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闽公网安备 3503020200029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