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分局、农办、外侨办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关于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的实施意见
区教育局 区财政局 区民政局
区国土资源分局 区委农办 区外侨办
为加强对我区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提高有限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福建省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的意见》(闽教财〔2006 〕66号)和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农办、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教财[2010]25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闲置校舍处置范围。在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布局调整中被撤并停办的,且今后该校址不再用于举办同类学校的所有可用校舍(不含尚在办学中的空闲校舍)。
二、闲置校舍处置程序。闲置校舍处置由区教育局、财政局(国资办)报区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上报区政府审批。处置方案批准后,各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三、闲置校舍处置原则。一是最佳利用原则,即根据闲置校舍的具体情况寻求最合理的利用方式,保证教育资源得到最佳利用;二是最大收益原则,即通过盘活闲置校舍达到筹措校舍建设资金的目的,处置所得资金全部缴入区财政专户,统筹安排用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三是对原产权不明确的闲置校园、校舍,凡长期以来归教育部门使用、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产权手续不完整的,应视同产权归教育部门所有,各有关部门应采取特事特办原则,为学校补办有关土地、校舍等产权手续;四是对建设年代已久、建筑结构简易、并经有关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闲置校舍,应报区国资办批准后,立即拆除,以消除安全隐患,并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五是对地理位置偏僻,确实无法变卖、转让、移交的中小学闲置校舍,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拆除,区国资办予以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土地证等相关证件交由区教育局统一登记保管。
四、闲置校舍处置的基本方式。(一)采用教育系统内部调整或划拨办法,优先保证教育使用,用于改建成幼儿园、成人学校、老年学校等,或调整作为农村中小学勤工俭学基地、职业教育培训中心、社区教育等乡镇公益性教育机构使用,以充分提高闲置校舍的利用率。(二)因中小学布局调整学校需异地新建校舍的,可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置换方案报区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上报区政府审批,置换后土地用途保持不变用于乡村公益性教育建设使用,置换收益应全部用于调整后保留学校的校安工程建设投入,各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校的校舍办证及置换过程中需交纳的各种税费给予优惠免交。(三)对部分闲置校舍所处位置较好、有出让价值、需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的,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按规定程序对外公开出让。(四)对因历史原因造成产权手续不完整或产权手续无法办理的,又不能按上述方法处置的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在保持土地用途不变(即用于乡村公益性事业建设)前提下,可采用协议价格处置,移交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改建为村部、农家书屋、医疗室、文化活动场所等,繁荣农村文化教育等公益事业,并按规定办理资产划拨手续,调整资产账面价值,不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登记。
五、资金管理办法。闲置校舍处置所得收入按照规定全部上缴财政专户,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我区学校建设及改善办学条件。
六、对原华侨捐赠兴建的闲置校舍处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管理条例》和教育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福建省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的意见》(教外港〔2003〕 55号)和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农办、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教财[2010] 256号)精神,妥善处置撤并学校的捐赠财产,切实维护广大侨胞的捐赠权益。
(一)在处置闲置侨捐学校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科学论证。要认真听取捐赠人及当地群众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及时做好捐赠人及当地群众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支持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
(二)教育部门要根据侨捐学校的特点,尽量选择侨捐学校作为新校,撤并其他条件较差的村办学校。捐赠学校如因生源不足,占地面积较小,办学条件较弱确需撤并的,应向捐赠人说明理由,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并向当地侨务部门备案。
(三)处置闲置的捐建校舍及设施,应加强管理,防止流失。属危房或不符合教育布局,需要拆除的,应征得捐赠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强行拆除其捐赠的校舍或其他设施。对撤并后继续保留的校产处置必须征得捐赠人同意,原则上优先调整作为幼儿园,老年学校、农村中小学勤工俭学基地、职业教育培训中心等公益性教育用途,也可调整作为其他公益活动场所。
(四)侨捐学校停办改作他用的,应继续保留捐赠人的捐赠名誉;需出租的,使用单位应交付租赁费;需变卖的,必须经过价值评估,原则上应保证原捐资额、租赁费或折价资金,受捐单位应征求捐赠人意见后,方可用于新的公益项目建设。
(五)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侨捐项目建设引导工作,在侨捐建设项目实施工作中,必须强调满足以城乡建设规划和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要求为前提,保证捐赠项目能在较长时期内发挥作用。努力加强对侨捐学校教学管理和扶持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使其发挥最大效益。
七、加强组织领导。区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学校闲置校舍处置工作的领导,在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布局过程中,分类梳理闲置校舍,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保证教育资源得到最佳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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