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莆城政〔2013〕72号 成文日期:2015-05-07)

华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工业园),区直各有关单位:

  针对《莆田市审计局关于城厢区政府2008年1月至2011年6月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莆市审查报〔2012〕5号)提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过程问题及建议,根据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区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

  (一)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项目业主在工业用地预约时须先向区财政局缴纳征地预交款,待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后,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扣除征地预交款后,按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征地预交款由财政局直接缴入地方国库。土地出让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予收回和注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四)华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工业园)、区直各有关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管理

  (一)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二)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应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三)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相关支出,应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四)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应按相关规定及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一)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审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三)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

  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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