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发文字号:莆城政规〔2023〕3号 成文日期:2023-12-1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加强管理的通告》(莆政〔2019〕28号)和《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方案〉的函》(莆环保函〔2023〕56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扩大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进一步加强禁燃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城厢区原禁燃区范围(见附件实线范围内)。

(二)新增禁燃区范围(见附件虚线范围内)。

二、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Ⅲ类(严格)”燃料作为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和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禁燃区内居民生活燃用高污染燃料,鼓励推动其他区域居民生活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改用清洁能源。

(二)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改用清洁能源;现有使用生物质燃料设施的,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改为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三)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依职责落实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管理工作。其中:

1.各镇(街道)应加强辖区内禁燃区的建设管理,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2.违反本通告规定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的锅炉的,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查处。属于“两违”建设的,应根据职能划分,由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负有查处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查处。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职责加强对煤炭、油品、生物质燃料等的质量监管,依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燃料的行为进行查处。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查处。

4.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高质量的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服务,促进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燃清洁能源。

四、本通告有关专用词汇说明

(一)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和生物质燃料分别执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分级》(NB/T 34024-2015)标准的锅炉和燃料。

(二)高效除尘设施指袋式除尘设施或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等高效治理设施;配套静电除尘等其他类型除尘设施的,要确保锅炉烟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或优于现行燃气锅炉对应排放限值。

(三)清洁能源。指本通告所述高污染燃料以外的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能源。

五、其他事项

(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能源消费结构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对禁燃区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二)国家、省级、市级有出台新的政策要求,按新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相关文件涉及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管理工作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件:莆田市城厢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图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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