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城厢区房屋征收补偿实行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城厢区房屋征收补偿实行房票安置实施方案
(试行)
前言
为进一步拓宽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补偿安置的多样化需求,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通知》(闽建房〔2023〕5 号)、《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莆建房〔2025〕12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房票的定义 房票是项目指挥部依据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
第二条 房票安置的定义 房票安置是项目指挥部按照货币补偿标准,将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指定房源库内房屋以实现补偿安置的方式,是货币补偿的一种补充方式。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以民为本、方便群众、自愿选择”的基本原则。选择房票购房安置的可以给予购房奖励。
第四条 适用对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在城厢区范围内实施房票安置的片区改造、片区更新及交通、水利、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
本方案实施之日前,被征收人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若安置房尚未动工建设或安置房建设面积不足以安置的,或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未补偿到位的,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经项目指挥部上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变更为房票安置。
第五条 实施主体 各镇、街 (项目指挥部)负责组织房票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房票制作
第六条 房票生成 在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情况下,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根据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生成房票。
第七条 房票面额 房票的票面价值为《补偿协议》中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各项补偿补助奖励(装修补偿、过渡安置费、一次性搬迁奖励、提前签约奖励等)。购房政策性奖励金不计入房票面额,直接用于抵付购房款。票面金额不计息。
第八条 房票印制 数字化房票应用系统由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开发,统一票面格式,带有唯一识别编码、凭证编号,应载明征收项目名称、补偿协议编号、持有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票面面值、有效期等信息。
第九条 房票核发 房票由项目指挥部填写票面内容负责核发,并加盖项目指挥部公章后生效。
第三章 房票使用规则
第十条 房票开具 房票实行实名制登记,由项目指挥部依据签订的补偿协议,向被征收人出具初始房票。被征收房屋为多户共有的,在共有各方协调一致的情况下,可根据各户所占房票金额的情况,分别开具房票。
一张房票如果存在共有人的情况下,应由所有房票共有人向项目指挥部出具具结书,声明在该房票的使用、转让、结算等过程中,任何共有人持初始房票原件都可以独立使用,已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无需全体共有人到房屋销售方或项目指挥部确认。
第十一条 房票转让 房票仅限转让一次,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并经项目指挥部登记确认后开具转让房票。房票转让后有效期仍以初始房票出票之日起计算。转让房票应在初始房票的剩余有效期内使用,可以分别独立使用、结算。
通过转让取得房票的,房票受让人仅限于本人购房使用。
第十二条 房票继承 房票持有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的, 应通过法定程序认定继承房票使用人。
第十三条 房票权利 除被征收房屋存在抵押、查封或其他限制处分情形外,被征收人可持票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支付购房款。
房票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损毁,不得用于抵押、质押融资、违规套现。
第十四条 使用期限 房票使用期限自初始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五条 使用范围 房票持有人可以在区政府指定部门发布的房源库中用房票购买住宅套房、商业店面和停车位等。
第四章 兑付结算规则
第十六条 房源发布 由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筹集可使用房票购置的房源,建立房源库,并向房票持有人公示。房源库中的房源包含有合法产权且可销售的住宅套房、商业店面和停车位等,应包含房源楼盘、楼栋号、楼层、套型、面积、价格等信息。涉及抵押、查封、封存等司法限制行为和债务纠纷的商品房不得列为房源库房源。房源及价格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安商房或其他安置房房源 由区城投集团、区经发集团、区国投集团、各镇街提供的房源上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纳入房票购置的安置(商)房房源库。房源价格由产权提供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属于划拨地的安置房,评估价不含土地出让金,出让金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商品房房源 房地产开发企业(仅限于城厢区辖内项目)可自愿向区住建局申报参与房票工作,申报时需明确可用房票购置的房源,并提供一房一价等房源相关信息,房价不得高于备案价。企业信用及房源是否涉及抵押、查封、封存等司法限制行为等,由区住建局联合区法院、区自然资源局等单位进行审查,并汇总上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提供给区政府指定的房源发布部门。已准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推出的房源必须是批准预售或现售的新建商品住房房源,鼓励房企对房票使用人设定特定优惠幅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政策需签署《诚信经营承诺书》,对出现弄虚作假或提供不实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持票购房 房票持有人在房源库中查询、购置意向房源。涉及安商房或其他安置房的,房票持有人与房源所属的产权单位洽谈购房事宜,凭房票与房源所属的产权单位签订购房协议,购房协议送项目指挥部备案。涉及商品房的,房票持有人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洽谈购房事宜,凭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网签备案表报送项目指挥部备案。
第二十条 房票兑付 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房源库内房产,房源出卖人在限定期限内向项目指挥部申请兑付相应资金。流程如下:
(一)房票持有人(购房人)与安置(商)房源的产权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向项目指挥部提交《房票购房款资金拨付申请表》、《房票购房奖励金拨付申请表》和安置(商)房购房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表》,申请拨款手续。
(二)经核对信息后,项目指挥部根据申请拨付的金额核减房票票面金额(核减金额=申请金额/(1+奖励系数))。
(三)对购买安置(商)房的以购房协议约定的付款时点,按比例分期兑付资金。对购买商品房的,房票购房资金的结算兑付,由区住建局与商品房开发企业具体约定。
第二十一条 余额结算 使用房票购房后,票面余额未超过面值5%的,房票持有人可向项目指挥部申请结算兑付,经项目指挥部审核后予以兑付,兑付期限为一年;票面余额超过面值5%的,按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兑付。
第二十二条 超期房票 房票超过24个月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房票权益,不再享有购房奖励,按照未使用房票票面价值兑付。
房票有效期满后,房票持有人可向项目指挥部申请结算兑付,具体项目的结算兑付节点以项目指挥部研究确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房款补足 房票持有人(购房人)房票金额(含购房奖励)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由房票持有人(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约定,自行及时补足。未按约定补足房款产生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退房情况处理 使用房票购房后,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的,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后书面报项目指挥部审核批准,并及时退回已兑付房票金额及购房奖励金,方可办理退房手续,商品房网签系统方可受理合同注销申请。
第二十五条 兑付资金管理 房票兑付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统筹管理,通过征迁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拨付。会同征迁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督促项目指挥部按时支付,确保房票的兑付资金及时到位。
第五章 房票购房奖励
第二十六条 购房奖励 被征收人及房票受让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使用房票购买房源内符合条件的房屋,给予使用房票金额部分一定比例的购房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自房票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房票购房的,可按该时段实际使用的房票金额给予5%的购房奖励。
(二)自房票核发之日起第13个月至24个月内使用房票购房的,可按该时段实际使用的房票金额给予2%的购房奖励。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房票遗失或损毁 若房票遗失或损毁,凭有效身份证件及登报作废声明向项目指挥部补办,并在票面注明“补办”字样,补办的房票使用期限与原房票一致,房票补办内容以征收档案为准。
第二十八条 契税 使用房票所购买的房产,应缴纳的契税以税务局审核为准。
第二十九条 部门职责 区财政局负责房票兑付资金统筹管理,确保房票结算工作顺利开展;国资办负责指导各安置(商)房房源提供单位对安置(商)房价格统一委托评估并进行价格确认,纳入房票房源库。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负责收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可用房票购置的房源。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指导做好房票房源库中安商房、其他安置房的不动产产权证办理工作。
项目指挥部负责房票补偿的出具、拆分、转让、兑付、结算、补办等具体工作,对房票的生成和使用进行全流程管理。
第三十条 法律责任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已报名准入楼盘不得无故拒收房票,不得拒售房屋或恶意抬价,不得出具虚假购房证明,不得变相帮助被征收人进行套现,逾期交付房屋的按购房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实施期限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本实施方案有效期满后已申领在有效期内的房票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房屋征收补偿规定执行,由城厢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或项目指挥部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表:1.房票样式;
2.房票购房款资金拨付申请表(商品房表样);
3.房票购房款资金拨付申请表(安置(商)房表样);
4.房票转让使用申请表(表样);
5.房票余额结算申请表(表样);
6.房票购房奖励金拨付申请表(商品房表样);



闽公网安备 3503020200029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