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厢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莆城政办规〔2025〕3号 成文日期:2025-08-1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城厢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城厢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

 

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切实保障城厢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防治水污染,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15〕12号)、《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莆建城202440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征收范围

本辖区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按照《莆田市物价局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住建局关于调整莆田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16〕127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若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原则逐步调整到位。如有调整,按照新标准执行。

三、征收分工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我区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均由莆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鲤鱼山供水厂覆盖,污水处理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使用自备水的用户,由区水利局征收污水处理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使用农村公共供水的,由区住建局统筹。其中已实行一户一表改造纳入城乡供水一体化的村居,由镇街委托城乡供水一体化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征收污水处理费,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实行一户一表的村居,在此期间由各镇街委托村居收取,其用水量以村居总表显示,并以统一漏损率(15%)为准扣除,在改造实行一户一表后,移交城乡供水一体化企业收取

)污水处理费应当按月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款由征收单位于次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委托单位申报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并及时、足额上缴地方国库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各镇(街)应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征收单位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并将各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上报区发改局备案。

四、使用管理

(一)污水处理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监管和污泥处理处置,有关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运营服务费用,保障设施正常运营,不得挪作他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污水处理费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污水处理费的代收手续费为1%,由区住建局统筹,财政核拨。

除本管理细则明确规定外,涉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其他事项以《福建省财政厅、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15〕12号)、《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莆建城202440的规定为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本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15〕12号)

      2.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莆建202440

      3.《莆田市物价局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住建局关于调整莆田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16〕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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