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城应急〔2020〕40号
局属各股室、中心、执法大队:
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莆政办网传〔2020〕4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意见》(闽应急厅办〔2020〕42号)要求,现就安全生产领域和救灾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领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决策部署。以提升政务公开质量为主线,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通过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提升便民利企效能,有效维护政府良好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获得感。
二、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领域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适用于应急管理领域。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区级以下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主动公开。要按照《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依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积极通过政府网站及时主动公开目录内容,并尝试通过多渠道和载体发布信息,方便公众查询获取。要建立健全标准目录内容日常维护和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安全生产领域新任务新要求新职责,及时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完善,并做到各公开平台(载体)公开信息内容一致。
(二)细化标准目录。要认真对照《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情况,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围绕具体公开事项进一步细化本级应急管理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予以公开并遵照执行,坚持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完善,通过深化政务公开促进职能转变,优化提升便民利企效能。
(三)规范公开流程。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应由制作或保存单位进行保密审查,并对最终审查结果负责。拟公开的信息无法确定是否涉密时,应报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审定;无法确定的,报请有权确定的机关确定。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涉密,但无法确定是否适宜公开的,应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无法确定的,应报同级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确定。
附件:安全生产领域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莆田市城厢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