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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申报指南

来源:城厢区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06-09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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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时间

  常年性受理。

  二、申报主体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和兵团团场等

  三、申报条件

  (一)主体申报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生产单位。

  2.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或稳定的原料来源。

  (1)稳定的生产基地应为申请人可自行组织生产和管理的基地,包括:

  A.自有基地;

  B.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以下简称“基地入股型合作社”);

  C.流转土地统一经营。

  (2)稳定的原料来源应为申请人能够管理和控制符合绿色食品要求的原料,包括:

  A.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组织生产和管理获得的原料。申请人应与生产基地所有人签订绿色食品委托生产合同(协议);

  B.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原料。申请人应与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范围内生产经营主体签订原料供应合同(协议);

  C.购买已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绿色食品证书”)的绿色食品产品(以下简称“已获证产品”)或其副产品,或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

  3.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经济效益明显,抗风险能力强。

  4.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5.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至少稳定运行一年。

  6.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7.具有绿色食品企业内部检查员(以下简称“企业内检员”)。

  8.申请前三年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9.与工作机构或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不存在利益关系。

  10.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追溯平台”)完成注册。

  11.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资质证书。包括:

  (1)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申请人,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2)从事畜禽养殖、屠宰加工的申请人,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定点屠宰许可证;

  (3)从事水产养殖、渔业捕捞的申请人,应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渔业捕捞许可证;

  (4)其他资质要求。如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等。

  续展申请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按期提出续展申请;

  2.已履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3.绿色食品证书有效期内年度检查合格。

  (二)产品申请要求

  1.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定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商品类别涵盖范围内。

  2.应为现行《绿色食品产品适用标准目录》内的产品,如产品本身或产品配料成分属于新食品原料、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产品,需同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预包装产品应使用注册商标(含授权使用商标)。

  4.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5.产品质量应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6.生产中投入品使用应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7.包装储运应符合绿色食品包装储运准则。

  (三)其他要求

  1.委托生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实行委托加工的种植业、养殖业申请人,应与被委托方签订绿色食品委托加工合同(协议),被委托方应获得相应产品或同类产品的绿色食品证书(委托屠宰除外);

  (2)实行委托种植的加工业申请人,应与被委托方签订绿色食品委托种植合同(协议),保证至少一个绿色食品用标周期内原料来源稳定,被委托方应为种植基地所有人;

  (3)实行委托养殖的屠宰、加工业申请人,应与被委托方签订绿色食品委托养殖合同(协议),保证至少一个绿色食品用标周期内原料来源稳定。被委托方应符合下列要求:

  A.具有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主体资质,草原放牧除外;

  B.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不得另行委托养殖;

  C.养殖过程统一使用申请人提供或指定的符合绿色食品相关标准要求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渔药等投入品,按照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要求进行苗种引入、饲料投喂、卫生防疫、疾病防治等养殖管理;

  D.具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企业内检员;

  E.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产品或同类产品生产资质证书。

  2.平行生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实行平行生产的申请人应建立绿色食品平行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原料来源、生产过程、收获处理、包装标识、仓储运输等各环节与常规产品区别管理措施,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实现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可追溯;

  (2)对于种植产品,同一生产基地内,与申请产品间作、套作的种植作物,应按照绿色食品要求组织生产。

  3.加工产品配料应符合食品级要求:

  配料中至少90%(含)以上原料应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中所述来源。配料中比例在2%~10%的原料(含食用盐)应有稳定来源,并有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或省级(含)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检验应依据《绿色食品产品适用标准目录》执行,如原料未列入,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顺序依次选用;比例在2%(含)以下的原料(含食用盐),应提供购买合同(协议)及购销凭证。同一种原料不应同时来自于已获证产品和未获证产品。

  4.畜禽产品应在以下规定的养殖周期内采用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养殖方式:

  (1)牛、羊、生猪断乳后;

  (2)禽类全养殖周期。

  5.水产品应在至少后2/3养殖周期内采用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养殖方式。

  6.对于标注酒龄的黄酒,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产品名称相同,标注酒龄不同的,应按酒龄分别申请;

  (2)标注酒龄相同,产品名称不同的,应按产品名称分别申请;

  (3)标注酒龄应符合黄酒国家标准(GB/T 13662)要求,且所用原酒应为绿色食品。

  7.其他涉及到的情况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强制性标准、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及中心相关规定。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渠道

  实行在线申报,申报主体通过“福建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审核认定管理平台”(http://220.160.52.171:8290/web/#/login)提出申请,并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二)申报流程

  主体申请--县级预审--市级初审--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省级复审--中心终审--专家评审--审核审批--证书颁发

  五、补助政策及资金拨付

  对新认证的绿色食品,省、市级分别给予每个产品1万元、2万元的奖励补助;省、市下达资金后,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及时拨付。对在闽台资台企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减免标志使用费。

  六、政策及业务咨询渠道

  城厢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地址:

  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城港大道金海湾中心20F2008室

  联系人:林洪海

  联系电话:0594-2822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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