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100号)。
2.补助对象
原则上补助区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优质社)、家庭农场示范场(优质场)。
3.补助内容
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设施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等提升指导服务能力等。
4.补助标准
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承担项目的省级合作社示范社(优质社)每个补助不超过30万元,区级合作社示范社(优质社)每个补助不超过10万元;家庭农场示范场(优质场)每个补助不超过10万元。
5.申报程序
按照“自主申报、镇(街道)审核、区级复核、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的流程进行。
咨询电话:0534-2282271
监督电话:0594-2686709
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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