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文件依据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4〕297号)
2. 补助对象
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规模化养殖场。
3. 补助内容
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按规定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补助。
4. 补助标准
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我区省级以上财政补助50元/头,市与区级财政各补助15元/头。
5. 申报程序
养殖场处理病死猪数量由属地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员审核并签名确认,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报县区级农业、财政部门汇总上报,市级农业、财政审核盖章报省农业农村厅,由省财政、农业农村厅联合下拨省级以上补助资金至各县区,市财政、农业部门联合下拨市级配套资金至各县区,并由县区农业、财政部门下拨至各生猪养殖场。
咨询电话:0594-2612895
监督电话: 0594-2686709
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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