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城征收〔2025〕1000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城厢区2025年度第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5〕738号)批准征收土地合计4.900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城厢区2025年度第十六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和四至范围:城厢区灵川镇榜头村、太湖村(四至详见太湖工业园区轻工业制造产业园-建业路延伸段工程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图)。
四、被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征收城厢区灵川镇榜头村水田0.5235公顷、旱地0.5456公顷、园地0.0531公顷、其他农用地0.2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43公顷,灵川镇集体经济组织旱地0.2391公顷、其他农用地0.7439公顷,太湖村水田2.4342公顷、其他农用地0.1165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9002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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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青苗补偿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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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 |
18400元/亩 |
27600元/亩 |
18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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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
11960元/亩 |
17940元/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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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11040元/亩 |
16560元/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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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11040元/亩 |
16560元/亩 |
/ |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确定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社会保障安置、货币安置。
六、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签订的征地协议到灵川镇人民政府领取,或以约定方式支付。请互相转告。
七、本公告予以张贴10个工作日,被征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太湖工业园区轻工业制造产业园-建业路延伸段工程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图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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