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金楷模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闽莆城劳仲案[2022]324-1号申请人郑敏与被申请人莆田市金楷模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570996911F)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闽莆城劳仲案[2022]324-1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莆田市金楷模贸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郑敏自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莆田市金楷模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郑敏支付工资,其中,2022年4月份1642元、5月份4357元、6月份3369元,同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926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6294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莆田市城厢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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