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决定将吴陆宝列入城厢食品严重失信“黑名单”,现予以公告。
附件:莆田市城厢区食品严重失信“黑名单”(2025年第一批)
附件:
莆田市城厢区食品严重失信“黑名单”(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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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违法行为 |
刑事处罚情况 |
公布 期限 |
刑事判决书编号 |
限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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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许兆兵 |
男 |
35*************561X |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
长期 |
(2024)闽0302刑初226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第五条“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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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陈炳林 |
男 |
35*************2612 |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长期 |
(2024)闽0302刑初174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第五条“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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