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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食品严重失信“黑名单”公告

来源: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01-09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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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决定将吴陆宝列入城厢食品严重失信“黑名单”,现予以公告。 

  附件:莆田市城厢区食品严重失信“黑名单”(2025年第一批) 

  附件: 

  莆田市城厢区食品严重失信“黑名单”(第四批)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违法行为

刑事处罚情况

公布

期限

刑事判决书编号

限制措施

1

许兆兵

35*************561X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长期

(2024)闽0302刑初2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第五条“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2

陈炳林

35*************2612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长期

(2024)闽0302刑初1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第五条“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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