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1日
附件 :
莆田市城厢区食品严重失信“黑名单”(2025年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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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违法行为 |
刑事处罚情况 |
公布 期限 |
刑事判决书编号 |
限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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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谢纯和 |
男 |
35************3059 |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
长期 |
(2024)闽0302刑初236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第五条“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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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林松苍 |
男 |
35************2613 |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
长期 |
(2024)闽0302刑初236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第五条“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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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陈伟峰 |
男 |
35************2673 |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长期 |
(2024)闽0302刑初236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第五条“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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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欧阳青妍 |
女 |
35************4027 |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七万元。 |
长期 |
(2023)闽0302刑初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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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第五条“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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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高咪咪 |
女 |
14************0046 |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 |
长期 |
(2023)闽0302刑初538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第五条“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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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潘海萍 |
女 |
41************2622 |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
长期 |
(2023)闽0302刑初538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第五条“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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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李晓颖 |
女 |
35************4323 |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长期 |
(2023)闽0302刑初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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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第五条“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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