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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来源:莆田市城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4-05-20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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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就业扶持类

  (一)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助

  1.补贴对象和条件:(1)申请对象条件:2020年1月1日(含)之后毕业的全日制大专、本科学历应届毕业生,当年度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莆工作6个月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2)用人单位条件在莆田市税务登记注册的,且在我市依法纳税的各类企业;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

  2.补助标准: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分别一次性给予毕业生个人1000元、2000元生活补贴,非莆籍毕业生再分别增加300元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3.受理机构:市、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

  2.补贴标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我市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150%给予补助,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见习单位在见习期内提前(实际见习时长不少于原定见习期的三分之一)接收(留用)见习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原定见习期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3.经办机构:市、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引进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补助

  1.补贴对象和条件:我市引进的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

  2.补助标准:按企业税前支付薪酬标准发放补助:985工程高校毕业的60%,211工程高校毕业的50%,受聘于在莆企业央企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减半补助。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

  3.经办机构:市、县(区、管委会)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

  (四)企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1)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莆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2)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补助标准:根据企业(单位)按规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税务部门实际征收的缴费凭证为准)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受理机构:市、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五)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2.补助标准: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受理机构:市、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六)灵活就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1.补贴对象和条件: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的,可对其实际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补助,申请人申请时符合享受条件即可一次性享受当年度灵活就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2.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年缴保费高于100元的按100元予以补助,年缴保费不高于100元的按实际年缴保费予以补助。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内只能申领一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最多不超过3年。

  3.受理机构:市、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七)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1.市级岗位

  (1)招募对象:招募对象为市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市外全日制普通高校莆田生源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本专科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2)生活补贴标准:市级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按上一年度公布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确定,统一办理社会保险。

  (3)经办机构:莆田市人社局

  (八)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

  1.招募对象:重点安置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对参加“三支一扶”、服务社区、大学生村官、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志愿服务西部(含研究生支教团)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莆田市户籍和台湾户籍毕业5年内的人员,可由原服务单位推荐,直接聘用。

  2.在岗待遇:上岗到岗的高校毕业生合同期为2年,合同期满后自主择业。合同期间,政府按照每个岗位工资待遇参照同岗位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人员工资收入确定,并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年度考核奖励机制,按考核结果等次给予一定的绩效奖励、平安奖、文明奖等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自筹。

  3.经办机构: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

  二、创业扶持类

  (九)创业担保贷款

  1.申请对象:贷款对象为我市辖区内创业的,在劳动年龄段,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3)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4)参照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政策农村三类人员;(5)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员;(6)复员转业退役军人;(7)刑满释放人员;(8)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9)返乡创业农民工;(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11)网络商户;(12)台湾同胞持有效期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申请条件:(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申请贷款时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含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或以个体工商户身份缴纳养老保险)。(2)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自提交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具体由经办银行负责核实。

  3.贷款金额: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3 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 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4.经办机构:各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十)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项目

  1.省级创业资助项目

  (1)申报对象条件:①申报人须市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收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以团队形式创业的,创业团队核心成员须同时符合这一条件。②申报人已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或合伙企业,并担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③申报人或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在创业企业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2)资助标准:对获得省级优秀创业创新项目的给予3-10万元扶持资金,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予以1:1等额配套补助。

  (3)受理机构:市级、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 

  2.市级创业资助项目

  (1)申报对象条件:①申报人须市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莆田生源)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收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以团队形式创业的,创业团队核心成员须同时符合这一条件;②申报人已在莆田市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或合伙企业,并担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③申报人或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在创业企业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2)资助标准:对获得市级优秀创业创新项目的给予3-10万元扶持资金。 

  (3)受理机构: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 

  (十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1)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毕业5年内是指申请人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日期距提交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材料的时间不超过5周年。

  (2)就业困难人员。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第十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照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政策的农村三类人员,以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六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25号)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3)返乡农民工。主要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区、管委会)外出务工或经商,近3年内返回户籍所在地县(区、管委会)的农民工(户籍地在乡镇或村的均可视为农民工)。

  以上人员首次创业是指在莆田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业。

  2.补贴条件:(1)首次在莆田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且申请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所创办企业(实体、网店)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下同)且当前仍在正常运营。

  (2)每位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助,每份营业执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店兼职经营人员,不能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3.补贴标准:(1)申请人及所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符合上述条件,且申请人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申请人及所创办企业符合上述条件,且企业带动就业人数5人及以上的(含创业者本人,以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人数为准),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4.经办机构:市、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十二)省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扶持

  1.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扶持

  (1)补贴对象和条件:①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时间1年以上,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合法经营、信誉良好。

  ②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地和共享的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

  ③以创业孵化服务为主营业务,面向普通创业毕业生和在校生开放,为入驻创业实体有效提供政策咨询、事务代理、运营指导、风险评估、项目推介、项目融资等各项普惠性服务。

  ④与入驻的创业主体签订协议,场地租金、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场地平均租金的70%,或提供1年以上免租金服务。

  ⑤每年新入驻一定数量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每个创业实体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人员实现就业,孵化效果良好。

  ⑥入驻的创业实体中,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创业项目数不低于在孵项目总数的50%且不少于10个(含10个)。

  已获得省级人社部门资金补助的创业孵化基地不再重复申报。

  (2)补贴标准:获得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予以50万元的资金支持,市级财政按1:1比例配套奖励。

  (3)经办机构: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财政局初审,市人社局、财政局进行评选推荐。

  2.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扶持

  (1)补贴对象和条件:①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以创业孵化服务为主营业务,使用期限达5年以上。

  ②具备完善的供电、供水、通讯、网络等基本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要求,布局合理、交通便利;

  ③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应不小于300㎡,可容纳创业项目不少于10个,入驻项目吸纳就业人数20人以上;

  ④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团队,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能为入驻创业项目提供咨询、指导、培训和跟踪服务,并协助办理落实各项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此前已获得省级资金扶持的创业孵化基地不再申报。

  (2)补贴标准:经评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3)经办机构: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报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初审,由市人社局组织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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