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各县区医保分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函〔2025〕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阳光采购和备案采购的有关工作要求,发生备案采购短缺药品时,应在采购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招采子系统进行自主备案。
二、市医保中心、各县区医保分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短缺药品的采购管理和相关政策解读,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送市医保局价采科。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短缺药品
价格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医保函〔2025〕94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统筹兼顾短缺药品保供和稳价的均衡关系,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省级医保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短缺药品挂网服务管理,并按要求做好短缺药品价格风险防范、发现和应对。
二、各医药企业作为药品价格的第一责任人,要主动规范短缺药品挂网价格行为,并做好价格信息披露和价格风险自查自纠等。
三、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阳光采购要求,通过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采购所需的药品。公立医疗机构发生备案采购短缺药品时,应在采购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招采子系统进行自主备案。
四、各设区市医保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短缺药品的采购管理和相关政策解读,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医保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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