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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城国动罚决〔2025〕001号)

来源: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5-08-22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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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莆田联欣盛电商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750号

  法定代表人:何思澄

  经调查核实:莆田联欣盛电商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在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洋西村建设的电商未来城项目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莆田市城厢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检查通知(莆城人防检字﹝2025﹞1号)、询问笔录、人防工程前置审批承诺书、防空地下室建设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及《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结合《福建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50000390-CF-001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9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万元)

  2.警告及责令三个月内补建人民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1916.59平方米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通过福建非税收入收款缴纳渠道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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