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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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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莆城卫健医罚〔2025〕009号 |
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 |
万兴堂医疗健康(莆田市)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案 |
91350302MAD4YCK0XB |
万兴堂医疗健康(莆田市)有限公司1.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2.未达到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的条件使用两种抗菌药物联合应用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
合并两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5年06月16日 处罚:2025年08月28日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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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莆城卫健医罚〔2025〕014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吴某青非医师行医案 |
吴某青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00元整,并处人民币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5年07月22日 处罚:2025年08月28日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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