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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表(莆城卫健医罚〔2025〕013号、莆城卫健医罚〔2025〕013-1号、莆城卫健医罚〔2025〕015号)

来源: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时间:2025-10-15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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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1

莆城卫健医罚〔2025〕013号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莆田市颜龄双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诊疗活动超出备案范围案。

91350302MACT03H958

莆田市颜龄双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诊疗活动超出备案范围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360元整,并处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5年07月22日

处罚:2025年10月14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

莆城卫健医罚〔2025〕013-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莆田市颜龄双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诊疗活动超出备案范围案。

 

吴某军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且没有违法所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5年07月22日

处罚:2025年10月14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莆城卫健医罚〔2025〕015号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莆田城厢明政医院有限公司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及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91350302MA31H1CQ8H

莆田城厢明政医院有限公司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及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合并两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5年07月24日

处罚:2025年10月14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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