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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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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莆城卫健妇罚〔2025〕001号 |
依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方某某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案 |
方某某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行为;违反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八条规定。 |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
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5年09月23日 处罚:2025年11月13日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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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莆城卫健医罚〔2025〕017号 |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坂头村卫生所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
坂头村卫生所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的行为;1.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2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
合并两种违反行为的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5年09月01日 处罚:2025年11月13日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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