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镇人民政府、灵川镇人民政府、常太镇人民政府、凤凰山街道办事处:
根据《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脱贫户住房修缮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莆财农〔2021〕89号)、《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农村局 莆田市城厢区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巩固脱贫户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莆城建〔2021〕158号)文件精神,由属地镇村负责对住房结构安全但存在漏雨透风等问题影响居住质量的脱贫户房屋进行修缮、验收,修缮所需资金按每户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修缮费用低于2万元的按实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级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经镇(街)验收并申请,决定下达全区脱贫户住房透风漏雨修缮市、区级补助资金23.4536万元(详见附件1)款列“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科目报支。有关镇(街)要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工作,及时向区住建等部门申请资金支付,并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请各有关镇(街)及时落实配套补助资金并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给脱贫户,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加强公告公示,根据《莆田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莆扶办〔2018〕82号)精神,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公开到哪”的要求,逐级做好公告公示工作;区级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闽财农〔2019〕50号)要求,及时做好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录入、下达等工作;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特此通知
附件:1.城厢区脱贫户住房修缮补助资金汇总表
2.城厢区脱贫户住房修缮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