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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主体功能区如何划分?

来源:福建省生态文明知识问答 时间:2014-12-31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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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年 12 月省政府印发 《 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 ,将全省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四大功能区,强调不同区域要依据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确定功能定位,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次序,完善开发政策。(一)优化开发区域。主要指那些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包括福州、厦门和泉州中心城区,共 9 个区。这些区域要改变依靠大量占用土地、大量消耗资源和大量排放污染实现经济较快增长的模式,把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放在首位。(二)重点开发区域。主要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包括国家层面的海西沿海城市群和闽西北省级层面的产业集中区域,共 32 个县(市、区)。这些区域要充实基础设施,改善投资创业环境,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壮大经济规模,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三)限制开发区域。主要指以提供农产品和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地区生态安全的区域,包括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共 34 个县(市)。这些区域要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点状开发,加强生态修复和保护,引导人口有序转移。(四)禁止开发区域。主要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7 类,共 197 处,其中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 69 处。这些区域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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