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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时与当地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安全管理的部门联系,提出所在项目创建“平安工地”示范项目的申请。
(2)省厅在接到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部级示范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后,将及时组织沿海各港口主管部门开展示范项目推荐工作。
(3)获得“平安工地”部级示范项目提名的名单将会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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