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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如何办理立项手续?

来源:省发改委 时间:2013-09-10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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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09年才开始供应天然气,2006年制订的《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中没有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条目。由于汽车加气站建设运行安全要求等级较高,为规范汽车加气站建设管理,省建设厅制订了《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省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厅、省交通厅共同编制了《福建省天然气汽车加气发展规划》。目前在各市县设立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参照“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进行核准,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参照“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进行核准。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建设部门。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核准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1、项目单位向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的申请文件;2、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3、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4、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5、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6、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7、同级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8、省级水利部门出具的项目水土保护方案审批意见;9、省级林业部门出具的项目使用林地预审意见(如果有占用林地);10、省级海洋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预审意见(如果有占用海域);11、项目节能评估材料;12、项目单位的工商名称预核准登记或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3、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相应的资信证明、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抗风险能力证明;14、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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