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管道燃气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及其颁发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并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福建燃气管理条例》同时还规定了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二)与特许经营供气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偿债能力;(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管理、安全及工程技术人员;(四)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五)具体的经营方案;(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国家核准目录规定,城市管道燃气项目应由获得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核准程序可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