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权限,2013年10月,我委以闽发改投资〔2013〕845号文明确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天然气气化站、城市管网等属于城市燃气利用工程,仍由省发改委核准。关于出具项目前期工作意见,2013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印发《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规定:“除核电、大型水利水电等特定项目外,坚决取消前期工作咨询复函等变相审批行为”。因此,按发改投资〔2013〕2662号文规定不宜出具管道燃气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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