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迁改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3〕6号),管道设施迁改工作按照“申请人出资、管道设施业主负责实施、地方政府负责协调”的分工开展,迁改申请人(地方政府或项目单位)承担管道设施迁改相关费用,管道业主负责迁改实施和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工作,地方政府负责做好征地拆迁等相关工作。报批流程如下:管道设施迁改申请人会同管道设施业主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可研设计工作。可研报告完成后,由申请人与管道设施业主联合上报项目所在地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由其申请原审批机关授权审批(核准)。初审阶段,负责审查可研报告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征求同级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并经同级政府书面同意方可上报审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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