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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号),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备案制管理。个人自用的充电设施无需备案;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的项目备案管理由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负责;其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管理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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