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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仓储项目立项是备案还是核准?

来源:省发改委 时间:2013-09-10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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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我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及仓储归口省经贸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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