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1〕1116号),事业单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或政府赋予特许经营权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资金进行项目建设的,实行审批制;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或政府赋予特许经营权,完全依靠市场竞争开展业务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属于《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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