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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后,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按规定提供附件,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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