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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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