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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认定是否存在“比例过大”,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没有规定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具体比例,这是基于实践中不同招标项目差别较大的原因。本条规定是物有所值原则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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