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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对规避招标和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结合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省重大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房建市政项目规避招标的行为应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住建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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