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节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受理高校学生转学时间为每年1月1日-2月25日、7月1日至8月31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对转学理由不正当或不符合转学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符合转学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待材料齐全后方予受理;办理转学所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此《申请表》可在福建省教育厅网(http://www.fjedu.gov.cn)学生工作处-办事指南栏目内下载; 2、由转出学校提供,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3、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4、申请转学者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5、转学生在校表现鉴定,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6、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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