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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第三章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历证明书可由解放军福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撤编后最终并入的院校来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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