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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第六节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教育部办公厅在《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14号)中明确,“高等学校只能为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确有学习余力的学生,在校期间修读同层次其他专业课程并达到专业要求的,学校可为其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一般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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